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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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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体育活动
农村体育 郓城农村历史上就有游泳、武术、放风筝、棋类、踢毽子、跳绳等群众自发的体育活动。建国后,农村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得到广泛深入地开展。 游泳是郓城人民喜爱的体育活动之一,历史悠久,青少年和中年人都喜欢。游泳的姿势多种多样,有自由泳(大扒水)、侧泳、仰泳、蛙泳、立泳(踩水)、潜泳(扎猛)等。 郓城境内河渠纵横,且临近黄河,各村都有开展游泳活动的天然场地,每到夏季游泳活动便进入高潮。尤其是沿黄地区的人民,在长期同洪水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水上知识,练出了娴熟的游泳技术。1966—1976年,县武装部和体委联合举办10次大型游泳训练班,每次训练人数均在百名以上,时间长达月余。据1976年普查,全县会游泳的达16万余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0%,其中男12.5万人,女3.5万人。1986—1990年,全县会游泳的达22.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5%,其中男18万人,女4.5万人。 农村历来有在阳春时节放风筝的传统,建国后更加盛行。1985年春季,在县体育场举行了一次全县放风筝比赛。1986—1990年,体委、教育局在每年春季组织部分小学举办一次放风筝活动。 全县农村盛行的棋类活动有中国象棋、围棋、军棋、跳棋和田间地头棋等。历代都有众多的象棋爱好者。建国后,人民政府又把它列为重要体育项目之一,积极领导并广泛开展象棋比赛活动。1958—1990年,本县共举办象棋比赛活动33次。田间地头棋一般划地为盘,以草棍、坷垃为子,可二人对弈,也可多人对弈。种类繁多。全县流行的有憋死牛、赶牛角、走四子、三连、九连、推双、推单、担挑、走北京等。田间地点棋都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和艺术性,且不受年龄、时间、地点、器材的限制,因而深受广大群众喜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体育活动无人过问,形成自流状态。“文化大革命”后期,在体委的领导下,农村体育活动开始恢复。农闲季节,特别是春节期间,习拳练武、下棋、打球等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起来。1976年春,丁长公社举办有3000人参加的大型武术和团体操表演,地区体委领导人专程莅临指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迅猛发展。县体委联合文化局、团县委、县妇联等,狠抓了两个乡、5个文明村体育活动点,以总结经验,推动指导全县。农村“文化活动中心”、“青年之家”、“民兵之家”已成为农村体育活动中心。仅1984年全县农村就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4200场次,参加人数达12.6万人。同年9月黄安乡举行了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会。1985年在农历正月体育活动月中,参加县、区、乡镇村、校各项体育活动的达17万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20%。其中郓城县首届农民“丰收杯”篮球赛于农历正月20—24日在县体育场举行,有6区1镇7支篮球队参加。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的领导人出席了这次篮球赛闭幕式,并向优胜队发了奖。山东省电视台记者进行了录像采访。1990年,全县体育人口占总人口35%。同年,通过国家体委检查验收,郓城县被正式命名为全国体育先进县,副县长樊兆坤在北京中南海受到田纪云、李铁映等国家领导人的接见,颁发铜匾一枚。 职工、干部体育 建国后,职工、干部除在业余时间经常开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等活动外,还利用星期天、节假日,开展篮球、乒乓球比赛。教育系统教职员工体育活动较为活跃,区与区、校与校之间不断开展篮球友谊赛。1955年春,县职工篮球代表队,参加地区篮球运动会获得亚军。1956年,建立县体委之后,加强了对体育工作的领导,职工体育活动更加广泛开展。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学校教职员工中形成了“篮球热”。1958年县总工会结合体委,从县直各系统选拔了50余名体育骨干,办起业余体育训练班,进行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等项目的正规训练。1960年3月,县职工排球代表队参加地区排球运动会获得冠军。同年6月,县5名棒球运动员,随地区棒球代表队出访徐州、开封、郑州、济南、益都、天津等地,并参加了省运会,在男棒比赛中获第一名。1961年民兵广泛开展射击、投弹、刺杀、游泳等军事训练。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职工体育活动又逐渐开展起来,机关、工厂、学校职工经常开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活动,县城经常开展小型、单项体育比赛。1964年4月,职工田径代表队参加菏泽地区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和11个单项第一名。队员王洪春随地区田径代表队参加省运会,荣获跳高第四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体育活动陷于瘫痪状态。 1971年县体委恢复后,职工体育活动随之恢复。县体委先后邀请了菏泽、巨野、梁山、开封及山东省篮球代表队来本县表演比赛,激发起广大职工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康乐球活动广泛开展。至1985年,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共组织业余篮球队24个,乒乓球队22个,锻炼小组34个。有的企事业单位还开展了工间操。每天早晨,中、老年职工开展中长跑、太极拳、保健操已蔚然成风。1985年一年内县直单位举行职工田径、篮球、乒乓球、象棋、拔河等单项比赛共11次,参加人数达2350余人次。县百货公司举行了13个项目的运动会,参加人数达395人次(时百货公司职工共360多人),被评为省体育活动月先进单位。1986—1990年,县直单位共举办体育比赛40余次,参赛人数达3000多人次,仅百货公司一家就举行五届职工运动会。 老年人体育 郓城县老年人体育活动始于1987年。至1990年,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共举办各项老年体育骨干培训班51期,培训1033人次。主要项目有门球、台球、乒乓球、导引养生功、中老年迪斯科健身操、象棋、钓鱼、日行万步等。全县已有万余名老年人参加多项体育锻炼,共举行48次各项老年人体育比赛、表演赛和邀请赛,参赛2535人次。1988年,县老年门球队代表菏泽地区参加了在济南举办的省直四大企业和八地、市参加的门球邀请赛,获得铜牌。1990年,县老年门球队又在地区举办的“长寿杯”选拔赛中,获第二名,并代表地区赴省参赛。同年,县老年钓鱼队在地区钓鱼比赛中,获总分第三名,肖才昌获个人重量和单尾重量第一名,并代表地区以教练员的名誉参加了省举办的钓鱼比赛。1990年,县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鲁成被评为全国老年体育先进工作者,受到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表彰;苏阁乡老年人体育协会受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表彰;县联社、县干休所、梳洗楼乡、徐垓乡老年人体育协会受地区老年人体育协会表彰。 中、小学体育 课程设置 清末和民国初期,小学设体操课,后改称体育,中学增设童子军操。抗日战争时期,中、小学均设体育课,每周两节。建国后1950—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小学每周均设体育课两节。“文化大革命”前期,中、小学体育课中断。1967—1969年小学体育课改为学军课,中学体育课改为军体课,每周都是两节。1972年,中、小学每周均设军体课两节,后改设体育课。1978年以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小学教学计划》(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教学计划》(草案)规定,全县中、小学每周均设体育课两节。 体育教学 建国前小学一、二年级体育内容为表演唱或做游戏,小学中、高年级体育教学内容为整队、转法、步伐、队形变化、跳绳、跳高、跳远、赛跑、国术等;中学体育教学内容为队列、田径、国术、球类及体操等。 建国初期,中、小学体育教学基本沿用旧制。1955—1966年,中学体育教学按《中学体育教学大纲》(试行草案)进行;“文化大革命”中体育课改为军体课期间,教学内容以军训为主,如射击、刺杀、投弹、游泳等,兼学田径、球类。1978年后,中、小学体育教学均按新教学大纲进行安排。部分学校因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了体育教学,个别学校甚至停止了体育课。1982年实行体育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毕业、升学总分后,中、小学体育教学才开始好转。1984年全县中、小学都建立了体育领导,小组,县教研室配备了体育教研员,小学体育教师多是兼职,中学多是专职。1990年,全县共有中、小学专、兼职体育教师985名其中专职体育教师162名。 课外活动 建国前,中、小学每天都有20—30分钟的早操,除跑步外兼做柔软操。建国后,中学首先推行“两课、两操、两活动”,即每周两节体育课外,每天做早操和课间操,每周逢星期三、五进行课外体育活动。1952年开始推行国家颁布的第一套广播体操。1954年8月全县小学推行少年广播体操。1955年11月全县小学低年级推行儿童广播体操。中学早操一般除跑步外兼做广播体操,有的中学还开展冬季长跑活动。中、小学课间操多做广播体操,有的兼做眼睛保健操。课外体育活动则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开展。小学一般是自由活动,中学一般有田径、体操、球类活动。1953年郓城一中又制定了《暂行体育锻炼标准》,达标者由学校发给证章一枚,目的是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经过锻炼,达标率达70%。1954年全县中、小学普遍推行“劳卫制”,凡参加“劳卫制”锻炼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统一的证章、证书。截止1962年,全县有1860名中学生达到了“劳卫制”各级标准,达标率为44%。1964年“劳卫制”改称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全县中学和条件较好的高完小开始组织各种体育队,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训练,如篮球队、排球队、乒乓球队、田径队、体操队等,每周活动4—5次。 1979年3月,国家体委、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学校中进一步广泛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意见》,1980年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颁布《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1983年5月,县教育局、卫生局和体委联合组织专门班子,对全县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县中学和部分小学基本上能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个小时的体育活动,重视智育忽视德育、体育的现象有所扭转。至1990年全县中学和大部分小学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已基本形成制度,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1980年为20%,1985年为55%,1990年增加到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