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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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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监制的中、小学毕业证书。初、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在相片一角加盖钢印。 结业 学生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各科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肄业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发给肄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