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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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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募兵制
清末民初实行募兵制。应募者多是贫若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1936年(民国25年)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实行按地亩多少训练壮丁兵役制。训练宗旨是:普及壮丁军事知识,增强地方自卫能力,筹办保甲。受训期满的壮丁,编入兵役簿等待招募。由于士兵的待遇越来越低,有的长期不发军饷,招募十分困难,募兵制遂改为派兵制,即每百亩地征一个兵,年龄为18—40周岁。富人为逃避兵役,往往出钱雇兵或强迫他人顶替。凡被雇用者称“卖兵”。买主与卖主签订生死文约,由中人作保。文约内容:一是买主付给卖主一定数量的钱、粮或土地,二是卖者到军队后,死、伤、病、残,买主概不负责,三是卖主要使用买主的姓名。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和日伪军采用“抽丁”、“拉夫”、“抓丁”等手段,强迫青壮年当兵,募兵制自行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