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 离休是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一种安置办法。1958年6月,中共中央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离休,国家给以长期供养,照发原工资。1978年6月,国务院规定:1942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正、副主任及其他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照发原工资。1980年10月,国务院规定: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长以上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均可以离休。1982年4月后,干部离休的条件再次放宽:凡是建国前(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年龄达到60岁的均可离休,离休后除享受原工资外,经济待遇略有提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截止1990年,全县离休干部共1217人。
退休 建国后,在各个不同时期干部退休的条件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有不同的规定。1949—1954年,对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发给一定的养老金。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自1956年1月始对干部实行退休制度,对按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生活费。1958年后,退休干部根据工龄长短等条件,享受本人原工资的40—85%。1978年6月起,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提高到本人原工资的60—90%。1949—1990年,全县共有1924名干部退休。1990年,凡工龄满20年以上退休者,发本人标准工资90%,修缮安家费提高到每人2700元。
1953年始,职工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的工资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本人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根据不同条件,发给原工资的75—90%。1978年起,凡退休金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给。回农村居住的,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费和相当本人5个月工资的修缮费。
干部退职 退职是对因病或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而工龄较短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办法。建国初至1978年退职干部的退职金实行一次性发给。1979年始,退职干部濟月领取原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补足20元。1983年,退职干部的最低生活费每人每月26元。退职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49—1985年,全县共有528名干部退职。1985年后,不再办理退职。
职工退职 始于1953年。按其工龄长短领取相当的退职金,一次性发给。1978年始,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退职金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1953—1985年,全县退休、退职工人共213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944名,集体所有制工人1194名,支付退休退职费用共计164712元。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休、退职工人3638人。
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工人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
第四节 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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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离休是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一种安置办法。1958年6月,中共中央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离休,国家给以长期供养,照发原工资。1978年6月,国务院规定:1942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正、副主任及其他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照发原工资。1980年10月,国务院规定: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长以上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均可以离休。1982年4月后,干部离休的条件再次放宽:凡是建国前(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年龄达到60岁的均可离休,离休后除享受原工资外,经济待遇略有提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截止1990年,全县离休干部共1217人。
退休 建国后,在各个不同时期干部退休的条件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有不同的规定。1949—1954年,对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发给一定的养老金。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自1956年1月始对干部实行退休制度,对按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生活费。1958年后,退休干部根据工龄长短等条件,享受本人原工资的40—85%。1978年6月起,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提高到本人原工资的60—90%。1949—1990年,全县共有1924名干部退休。1990年,凡工龄满20年以上退休者,发本人标准工资90%,修缮安家费提高到每人2700元。
1953年始,职工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的工资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本人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根据不同条件,发给原工资的75—90%。1978年起,凡退休金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给。回农村居住的,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费和相当本人5个月工资的修缮费。
干部退职 退职是对因病或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而工龄较短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办法。建国初至1978年退职干部的退职金实行一次性发给。1979年始,退职干部濟月领取原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补足20元。1983年,退职干部的最低生活费每人每月26元。退职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49—1985年,全县共有528名干部退职。1985年后,不再办理退职。
职工退职 始于1953年。按其工龄长短领取相当的退职金,一次性发给。1978年始,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退职金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1953—1985年,全县退休、退职工人共213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944名,集体所有制工人1194名,支付退休退职费用共计164712元。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休、退职工人3638人。
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工人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