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福利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5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5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福利
建国前,雇工、店员的福利极少,有的仅在夏季发条毛巾、买顶草帽,从事脏活重活的做件围裙或大褂,对家在外地的店员每年年关给探亲假,发给很少的路费。建国后,广大职工才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集体和个人多种福利待遇。 在集体福利方面,为满足和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许多企业先后建立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图书室、倶乐部、理发室、澡堂、球场等职工福利设施,专为职工服务。 个人福利主要是职工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补贴,补助及规定享受的节假日等。 小伙补助费 1956年开始,凡编制在15人以下而单位又未设炊事员的职工,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本单位没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3元,1979年后增至4.5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11月起,每月每个固定职工副食品补贴5元,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与固定工相同,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1988年5月1日起,在职工中执行四种食品价格补贴(指白糖、蛋、菜、肉食),每个职工每月8元,禁食猪肉民族每个职工每月12元。 取暖补贴 1979年始,每个职工每年发给冬季宿舍取暖费12元,1989年提高到24元。 洗理费补贴 1980年10月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男、女职工每月分别发洗理费补贴2元和2.5元。1984年1月分别增加到4元和5元。1988年7月1日起,分别提高到7元和8元。企业单位的男、女职工分别为1.6元和2.4元。 自行车补贴 1975年始,每月每个职工自行车补贴1.5元,1989年3月提高到5元。 防暑补贴 1985年始,每年每个职工发防暑费6元,1989年提高到12元。 保健津贴 自1980年起,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实行保健津贴,根据从事工作时间长短、工作量大小、危害健康的程度等,划为4个津贴标准:一类每人每月13—15元,二类10—12元,三类7—9元,四类4—6元。 书报补助费 1984年11月起,对具有大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5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4元。1988年7月1日起,凡满18年工龄、取得大专文凭、中级以上职称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8元,其余干部每人每月7元。 生育补助费 1980年始,凡实行一孩化生育的职工,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各发给2.5元的独生子女费。 公费医疗 职工到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药费由本单位报销。经指定医院批准,到外地医院就医者,其医药费亦给予报销。1980年后,全县有不少企事业单位相继实行了医疗费包干制度,每月随工资发给本人,节、超概由个人自理。县直行政单位仍实行公费医疗,在县公费门诊部就医、取药。 丧葬费 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由国家承担,标准为死者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同时加发死者3个月的工资作为遗属生活补贴。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 节假日 按国家规定职工全年可享受节日假7天(春节3天、国庆节2天、“五一”节和元旦各1天)。此外遇有婚、丧各给假3天。夫妻分居者,其中一方每年可享受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异地居住者,每年给探亲假2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父母假4年一次,假期20天。 病假 职工因病休假,假期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和其他法定的生活待遇。 产假 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工资照发。1988年7月20日起,晚育的增加2个月。 因公致残生活补助 职工因公致残者,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发本人70%—90%的生活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6元。 遗属生活补助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生活费补助:非农业户口者,最低标准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者最低标准21元,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职工死亡后,其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享受遗属待遇,具体规定是,遗属1人发给死者工资的25%;2人发给工资的40%;3人及其以上,发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