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惩处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惩处
建国前,私营厂店无专门惩戒机构,一切由厂店主说了算。 建国初,对有错误工人的惩戒,由各主管单位实施。50年代,职工的重大处分(开除或开除留用),由主管单位向县监察委员会报批。60年代,开除工人向县计划委员会备案,开除留用以下(不含开除留用)的处理由单位或主管局具体办理。 1975年建劳动局后,对工人的惩戒权归县劳动局审批。由所在单位将其错误事实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主管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劳动局。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以政府或劳动局的名义下达处分决定。1982—1983年,全县职工受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共计73人。其中贪污盗窃17人,道德败坏35人,责任事故11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6人,投机倒把4人。1985年体制改革后,对工人的处分权力一律下放到所在单位,处理结果报县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