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章 民政经费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章 民政经费
民政经费主要包括抚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自然灾害救济等事业费。 建国以前和建国初民政经费多以粮食计算,从1951年起改用人民币计算,由民政局管理使用。方法是:每年初各区、乡镇编造预算方案,民政局根据预算核定数额,拨到区、乡镇掌握使用。临时救济采取领导掌握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零星救济由民政助理员掌握;20至30元的由区、乡分管领导人核批,40至50元的经区、乡领导研究决定;百元以上者区、乡审查后再报民政局核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政经费的使用,曾多次检查清理,总的来看,使用得当,帐目清楚,帐据齐全,基本达到专款专用,杜绝了挪用现象,使优抚对象得到了资助,让有限的款项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曾先后受到中央和省、地的表扬。1978年9月,在全国民政会议上,推广了郓城县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的经验。 1952—1990年全县部分年度民政事业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年度 │ 抚恤 │ 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 合计 │ 说明 ┃ ┠─────┼──────┼─────┼──────┼──────┼─────────┨ ┃ 1952 │ 3.9 │ 6.7 │ │ 10.6 │从1952—1990年,共┃ ┠─────┼──────┼─────┼──────┼──────┤发放抚恤款916万元 ┃ ┃ 1954 │ 8.7 │ 9.0 │ 45.0 │ 62.7 │,社会救济款499.4 ┃ ┃ │ │ │ │ │万元,自然灾害救济┃ ┃ │ │ │ │ │款2643.8万元 ┃ ┠─────┼──────┼─────┼──────┼──────┤ ┃ ┃ 1960 │ 20.0 │ 21.0 │ 116.0 │ 157.0 │ ┃ ┠─────┼──────┼─────┼──────┼──────┤ ┃ ┃ 1965 │ 34.0 │ 20.0 │ 320.0 │ 374.0 │ ┃ ┠─────┼──────┼─────┼──────┼──────┤ ┃ ┃ 1971 │ 38.0 │ 12.6 │ 205.0 │ 255.6 │ ┃ ┠─────┼──────┼─────┼──────┼──────┤ ┃ ┃ 1975 │ 29.0 │ 5.9 │ 89.3 │ 124.2 │ ┃ ┠─────┼──────┼─────┼──────┼──────┤ ┃ ┃ 1980 │ 25.5 │ 31.9 │ 10.0 │ 67.4 │ ┃ ┠─────┼──────┼─────┼──────┼──────┤ ┃ ┃ 1985 │ 53.2 │ 10.0 │ 93.3 │ 156.5 │ ┃ ┠─────┼──────┼─────┼──────┼──────┤ ┃ ┃ 1990 │ 22.1 │ 49.0 │ 192.3 │ 263.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