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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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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后,大批革命军人陆续复员、转业、退伍。为帮助回乡军人安家立业,各乡(镇)村多方照顾、优待,国家也给予大力扶持。到1960年底,国家先后发放安家粮42万斤,救济、扶持款120余万元;土改时期遗留的公房821间,分给了无住房的复退军人;一部分未婚复退军人,乡村帮助解决了婚姻问题。1950—1990年,全县共接受复退军人18988人,多数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其中1873人安排到党、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1969—1977年,全县共接受连、排级干部222名,全部回了农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政策,先后改为转业安置的218名,办理退休手续的1名。1980年以前,全县接受军队退休干部4名,享受同级地方干部待遇。复退军人妥善安置后,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1960年有321名复退军人分别当选为全国、省、地、县先进代表,1964年有2050人当选为基层干部,1510人当选为社、村人民代表和先进工作者。 全县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统计表 ┏━━┯━━━━━━━━━━━━━━━━━┯━━━━━━━━━━━┯━━━━━━━━┯━━┓ ┃职业│ 军人 │ 机关作人员 │ 民兵民工 │合计┃ ┃等级├──┬──┬─────┬─────┼─────┬─────┼──┬─────┤ ┃ ┃分布│特等│一等│ 二等 │ 二等 │ 二等 │ 三等 │一等│ 二等 │ ┃ ┃ │ │ ├──┬──┼──┬──┼──┬──┼──┬──┤ ├──┬──┤ ┃ ┃ │ │ │甲级│乙级│甲级│乙级│甲级│乙级│甲级│乙级│ │甲级│乙级│ ┃ ┠──┼──┼──┼──┼──┼──┼──┼──┼──┼──┼──┼──┼──┼──┼──┨ ┃在职│ │2 │19 │20 │40 │24 │2 │1 │ │1 │ │ │ │109 ┃ ┠──┼──┼──┼──┼──┼──┼──┼──┼──┼──┼──┼──┼──┼──┼──┨ ┃在乡│3 │18 │54 │168 │232 │116 │ │1 │1 │1 │1 │1 │1 │597 ┃ ┠──┼──┼──┼──┼──┼──┼──┼──┼──┼──┼──┼──┼──┼──┼──┨ ┃小计│3 │20 │73 │188 │272 │140 │2 │2 │1 │2 │1 │1 │1 │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