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10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定期派人驻看守所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配合看守人员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遵照教育、改造、挽救、感化的方针,经常给在押犯人上教育课,进行法制、政策和前途教育,促使在押犯人认罪服法。同时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人不断进行考察,表现好的进行表扬,监督改造不力的加强改造措施;需收监执行的及时给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力促监所文明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押犯人绝大多数能认罪服法,并能揭发检举其他在押犯人的不轨行为,从未发生行凶、自杀和逃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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