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单县除少量风景林、古迹林和公有祠庙林木属国有,部分公立学校、机关驻地林木归县所有外,占绝对数量的林木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极少占有土地,更很少占有林木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按土地法有关林木政策,把地主庄园、宅院的宜林地及其生长的林木,随同土地、房屋划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植树和使用,对原来的公有林木收归国有。1950—1952年,全县有40个行政村、167个自然村建立了护林委员会和护林小组。
1953年后,林业生产逐步走上集体化的道路。1955年单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护林暂行办法》。1956年2月,单县人民委员会针对当时情况发出了“关于制止滥伐林木”的通报。1956年7月25日,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农社建立林业组织和积极处理林木入社问题的联合紧急通知”。对林木作价入社和健全林业组织,有计划地统一经营林木,发展林业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
单县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28日制定了“绿化标准”。1959年11月7日又制定了“绿化奖惩暂行条例”。1958年公社化后,社员的树木都作价归生产队所有。1959—1961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大砍树木,林木遭到严重破坏。
1961年,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对林业18条政策进行了全面贯彻。
1963年,全县颁发了林木所有证。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颁发林木所有证的意见”。对全面深入地贯彻林业体制政策,迅速落实林木所有权,充分调动集体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生产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为解决林权纠纷奠定了基础。
1973年1月14日,单县革命委员会为保证林权,加强林木护管发布了布告,对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现象起到了很大作用。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定林权,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集体林业,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年9月单县成立了林权发证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林权发证。
单县人民政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促进林业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生态平衡,做好林业管理,于1987年11月批转了县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报告,及时刹住了毁林歪风,保护了现有林业资源,巩固了造林成果。
第八章 林政
解放前,单县除少量风景林、古迹林和公有祠庙林木属国有,部分公立学校、机关驻地林木归县所有外,占绝对数量的林木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极少占有土地,更很少占有林木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按土地法有关林木政策,把地主庄园、宅院的宜林地及其生长的林木,随同土地、房屋划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植树和使用,对原来的公有林木收归国有。1950—1952年,全县有40个行政村、167个自然村建立了护林委员会和护林小组。
1953年后,林业生产逐步走上集体化的道路。1955年单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护林暂行办法》。1956年2月,单县人民委员会针对当时情况发出了“关于制止滥伐林木”的通报。1956年7月25日,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农社建立林业组织和积极处理林木入社问题的联合紧急通知”。对林木作价入社和健全林业组织,有计划地统一经营林木,发展林业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
单县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28日制定了“绿化标准”。1959年11月7日又制定了“绿化奖惩暂行条例”。1958年公社化后,社员的树木都作价归生产队所有。1959—1961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大砍树木,林木遭到严重破坏。
1961年,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对林业18条政策进行了全面贯彻。
1963年,全县颁发了林木所有证。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颁发林木所有证的意见”。对全面深入地贯彻林业体制政策,迅速落实林木所有权,充分调动集体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生产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为解决林权纠纷奠定了基础。
1973年1月14日,单县革命委员会为保证林权,加强林木护管发布了布告,对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现象起到了很大作用。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定林权,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集体林业,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年9月单县成立了林权发证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林权发证。
单县人民政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促进林业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生态平衡,做好林业管理,于1987年11月批转了县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报告,及时刹住了毁林歪风,保护了现有林业资源,巩固了造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