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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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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1946年6月,为贯彻中共中央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单县在曹马区王寨、张堂,单虞县在沙滩区郭堤口、霍院等村搞土改试点,而后全面展开,到1952年春土改基本结束。整个土改过程分以下阶段:(1)斗争地主,平分土地。先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后来提出“三亩推平”,即本着中间不动两头拉平的原则,不动中农的土地,给地主、富农每人留3亩地,其余分给贫苦农民每人3亩补齐。1946年9月,国民党军队占领单县,土改中止。(2)1947年3月以后,开展了反复辟、反倒算斗争,坚持一手拿枪,一手分田,时称二次土改。对罪大恶极的地主、还乡团头子进行镇压。(3)贯彻《土地法大纲》。单县于1949年11月,在一区(大许河)、十一区(芳桂集)调查摸底,搞结束土改试点,而后全县展开。方法是:中农的土地不动,主要查漏网地主、富农、土改不彻底的地富和非法多占的土地,补给未得地或得地不足的贫苦农民。(4)丈量土地,确权发证。1950年1月,开始丈量土地,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书。县组织了30人的工作组,赴曹马、杨楼两村搞试点,尔后抽调干部210人,招收社会力量330人,编成三个中队分三批下去丈量土地。1953年春完成了统一发证工作。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地权确定后,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经营。经过丈量,全县土地由1592422亩增加到1707632亩,量出黑地115210亩。全县135493户,颁发证书168433份。至此,全县土改结束。
互助组 单县的互助组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就有萌芽。为了抢收抢种,支前生产两不误,在蔡溜区王楼、曹马区王寨、芳桂区马寨、杨楼区毛楼等村,曾组织过“生产与战勤结合”的农业劳力互助组。1951年试办了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各种类型的互助组2746个,入组农户达15733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1.8%。1952年6月,全县互助组发展到5680个,入组户31802户,占农户的23.1%。1954年10月,各种互助组发展到8268个,62288户。至此,随着初级社的增加,互助组和入组户便开始减少。1955年9月各种组尚有5497个,61875户。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1955年互助组与初级社并存。1951年11月,四区(杨楼)毛楼村由互助组合成了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始有17户,1952年1月加入5户,春耕开始又加入3户,共计25户,127人,有土地458.7亩,牲畜16头。与此同时还有九区(黄堆)张集张俊良社11户,三区(黄岗)新黄庄社17户。这是全县最早的三个初级社。1952年9月以后,陆续成立二区石庄,三区邓楼,四区小孟庄、罗庄,五区张寨,八区王楼、终兴,十区盛楼等8个初级社。1953年春发展到13个初级社,入社191户。1954年6月发展到168处,2795户,占农户的2.06%;1955年底发展到3006处,88240户,占70%。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分红,耕畜、大型农具私有公用,记工分红。起初土地有定租制,即每亩地定租80—100斤,麦秋各半;有比例制,即地六劳四、地劳各半。无论定租和比例,土地占的比重过大,劳地互利政策体现不好。1954年通过整社减少了定租数和土地分红比例。实行地四五劳五五、地四劳六或地三劳七。社员投肥按质量评工记分,参加分工。初级社土地统一经营管理,种植计划统一安排,畜力社内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