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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封建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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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期间,单县沿袭土地封建私有制,绝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官绅据有,多数农民靠租佃土地为生,县内拥有土地数十顷以上的地主百余家。1946年全县有124287户,563499人,耕地1789151亩,人均占有3.2亩。其中:地主3383户,19962人,占地579919亩;富农2254户,12625人,占地146772亩;中农47630户,238151人,占地728712.5亩;贫雇农71020户,292761人,占地333747.5亩。占人口3.5%的地主,拥有32%的土地,人均占有29.05亩;占人口2.2%的富农,占有8.2%的土地,人均11.62亩;地主富农合计占总人口的5.7%,拥有40.2%的土地;占人口52%的贫雇农,占有19.07%的土地,人均1.14亩。地主人均占有土地量为贫雇农的25倍,富农人均占有土地量为贫雇农的10倍。而且地主、富农占有的多是良田肥地,贫雇农占有的多是沙碱薄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靠出卖劳力和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为生。
地主、富农的剥削方式
地租 单县的地租一般分为分租制和定租制两种:分租制即按比例分成,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一年或数年,种、管、收都由佃农负责,收获时地主到场里分收成。有二五分成、四六分成和三七分成等,名曰“种分收”。地富出地、肥料、种子,佃农负责种、管、收、打,收获的粮食扣除地富的种子、肥料后按二八分成,佃农分二成,地主分八成,名曰“锄二八”。定租制是地主将一定数量的土地出租给佃农,根据地质的优劣和常年产量,确定每亩地交租数量。不管丰欠,固定不变。收获季节按数交纳。如遇灾年,土地欠收,所欠租子,地主按借贷处理,高利盘剥。
由于实行定租制,还出了少数“二地主”。有的人一次租种地主大量土地,自己劳力不足,雇工剥削,或高租转租给他人,把剥削来的剩余价值,除交地租外,自己从中得到好处。后来在划成分时被定为“经营地主”。
劳役地租和额外负担 佃农除交纳正租外,逢年过节要去地主家无偿做活或出差办事,还要给地主送节礼。另外,在瓜菜成熟时,必须先送给地主尝鲜,然后才能自行处理。
雇工 一般分长工、月工、短工。长工雇用期为一年以上。大地主常年雇佣几人、几十人,通常分为“大领”、“二鞭”。大领负责使用牲口、犁耙割砍、摇★撒种等;二鞭负责打水、垫圈、扫地、磨面等内务杂活。长工根据技术高低年工资300—500斤粮食,麦秋各半。月工按月计资,短工按天计资。大地主还要雇女工,负责做饭、洗衣、看孩子等,俗称做饭的。除管饭外年工资4—6元。除此,还有“牛工”,少地的农民自己养不起牲口,无法耕地种田,靠为地主富农干活、喂牲口等不取报酬,换取地富的牲口为自己耕种土地,时称“帮牛工”。
高利贷 种类繁多。一是三分利,即月利三分;二是印子钱,旧时曾流传“印子钱,月月还,利加利,年年翻,借一月,还十年,几辈子,还不完”的说法;三是租改贷,佃户当年交不清的租子,地主即把欠租当作借贷计算,新粮下来还本付息;四是驴打滚,当年借贷到期不还,本利相加另换契约,利上加利;五是借秋还麦,农民在春天青黄不接时,向地富借粮,春借一斗秋,夏还一斗麦,还有借一还二、还三的;六是出门利,也叫先扣利,如借贷10元钱只给9元,先扣1元利息。
减租减息 单县抗日县政府于1941年春,在黄岗区毛楼、罗庄、陈草庙、张花园、甘刘庄等村进行“双减”试点。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少25%,时称二五减息。并限定所交之租一律不得超过耕地主要作物收获总额的37.5%。取消劳役地租和额外负担。减息,限定放债年利率不得超过1分5厘,时称分半减息。禁止放高利贷,取消出门利、印子钱、驴打滚、借一还二。旧债偿还,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5%。本利相加超过2倍者停止偿还。同时提出增加雇工工资。长工按劳动量大小、技术高低分别提到年500—800斤粮食,外加一身衣服的棉布。规定不准随便解雇,如要解雇需支付一年的工资。1942年秋,在单县、曹芳和单西南办事处等抗日根据地内全面展开。1944年7月以后,开展了反奸、反霸诉苦和清算斗争。揭露汉奸、恶霸地主的罪恶,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对一般地主则按照减租减息原则清算他们的剥削帐。交出浮财或粮食,交不起的可用土地抵押,到1946年6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