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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业职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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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7%以上,只有少数人从事私营工、商业和其他职业。1949年,全县国民经济各部门职工计1950人,占总人口的0.34%。其中机关和团体929人;科学文教卫生部门780人;金融部门78人;商业、饮食服务部门50人;基本建设部门50人;农、林、水、气象部门20人;交通、邮电部门18人。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在业人口47489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3%。其中:农、林、牧、渔业439842人,占在业人口的92.6%;矿业及木材采运业25人,占在业人口的0.005%;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供应业275人,占在业人口的0.058%,制造业12745人,占在业人口的2.63%;地质勘探和普查业66人,占在业人口的0.009%;建筑业669人,占在业人口的0.14%;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1224人,占在业人口的0.26%;商业、饮食、物资供应及仓储业5870人,占在业人口的1.24%;住宅、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497人,占在业人口的0.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2182人,占在业人口的0.46%。教育、文化、艺术事业7395人,占在业人口的1.6%;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42人,占在业人口的0.009%;金融、保险业573人,占在业人口的0.12%;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3332人,占在业人口的0.7%;其他行业159人,占在业人口的0.03%。全县在业人员职业构成:农、林、牧、渔业劳动者438594人,占在业人口的92.3%;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952人,占在业人口的0.6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1078人,占在业人口的2.3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2771人,占在业人口的0.5%;商业工作人员3755人,占在业人口的0.79%;服务性工作人员2682人,占在业人口的0.56%;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12741人,占在业人口的2.68%;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368人,占在业人口的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