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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生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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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 清代,私塾和义学在蒙学阶段,没有招生考试和结业考试。
民国时期,高级小学和中学招生,均举行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入学。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将本学年新生,各年级插班生,休学、退学、复学学生,分别造册,呈报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初级小学招生,一般不进行测试,学生入学后,学校分班造册,然后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建国后,中小学招生,分段进行。初级小学和实行五年一贯制后的小学,学生入学,一般不进行测试,或者只进行简单的口试与面试。高小、初中、高中学生入学为考试招生。按照程序,先由招生学校或县招生机构公布招生简章,由学生或学生毕业学校报名,经过考试,然后由招生学校或招生机构按照考试成绩,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并放榜公布。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班造册,报送县、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大、中专院校招生,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由毕业学校组织报名(社会青年、个人报名),报送考生档案材料及报考专业、学校志愿表,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然后由省、地组织统一录取。有很少数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免试保送入各类学校就读。“文化大革命”中,为推荐招生。
考试 清末及民国时期,普通学校小学生,一般只有月考、期考、学年考和毕业考试。初期,仿效欧美及日本诸国学校考试制度,按甲、乙、丙、丁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评定记录成绩,嗣后,遂确立了百分制记分法,按分数高低划分等次,评定优劣。
建国后,在校学生的考试,主要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闭卷考试,沿用百分制记分法。其间,1954—1958年,一度学习苏联采用五级记分法,按3分及格,5分满分,记录学生成绩。“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开卷考试,有的干脆取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