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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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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 清末民国时期,传统观念认为“唯有读书高”,教师被认为是上层社会的先生。但由于经济待遇不高,实际上处于被雇佣的地位。因而,人们常说“家有两担粮,不当孩子王”。
建国后,国家将人民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编制,视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反右派”运动中,全县有271名教师被划为“右派分子”,作为专政对象,被监督劳动改造。嗣后,在“反右倾”、“四清”等各次政治运动中,由于扩大化的错误,一些教师蒙冤受整,伤害了教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教学质量。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江青反革命集团诬蔑教师为“臭老九”、“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许多教师被罗列罪名,横加迫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1979年后开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张中、杨子平、耿岫、王献骥、张清正、景瑞魁、韦珏等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特级教师,并举行命名大会进行表彰。教师被列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1984年,将“右派分子”及教师中的一切冤假错案全部复议纠正,并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做了妥善安置。不少优秀教师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被评为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1985年,国家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为从事教学工作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为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的家属子女“农转非”,并专门拨出招工指标,解决教师子女就业难的问题。
经济待遇 晚清塾师待遇不等。每个塾师每年脩金80—100千文,略顾温饱。书院教习月薪10—30千文。而在学府或学院讲课的学官、教授和训导的薪俸,每年40—45两,超过了知县的薪禄。1902年兴学堂后,教师工资有所提高,差别也较大,最高每月30元,低者仅6元。
民国以后,县立学校教员工资从地方自筹办学经费中拨出。小学教员年薪分为三等:校长及正教员,8—60元;专科正教员及专科教员,6—24元;助教员及代用教员,4—22元。到1937年,一般初小教员,月薪13—15元,高小16—18元,校长24元。中学教员和师范讲习所教员50—90元,平均月薪63元。
抗日战争时期,教员工资很低,开始是15—25元法币,后改为柴粮供给制,每月小米45—60斤,柴180—240斤。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仍沿用粮柴供给制,教师分等级每人每月供给小米100—130斤,烧柴等按需要供给。
建国初,继续实行粮薪制。1952年,改按折实单位计算成工资分。小学教师100—130分,中学教员180—250分。每月发工资时按当时的折实计价发放。1956年工资改革,一律改为薪金制。以后又对部分教师工资进行多次调整。对全县民办教师,除享受生产队的工分之外,给予一定的补助费。1966年开始发放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农中教师每人每月5元,工读教师每人每月2元。自1968年起,国家每月发给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3元,联中民办教师5元;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本大队教学的也实行工分加补贴,平均每人每月17元。1970年,公办教师恢复了原工资,补发了下放期间扣减的工资数。
1972年,对民办教师补助费进行了调整。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每人每月5元,联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8元。1975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12元,联中民办教师每月15元。
1979年,在公办中、小学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制度,每个班主任每月5元、后增为15元。
1984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40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43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对中、小学及幼儿教师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教龄津贴以每月3元、5元、7元、10元四个档次按照工龄长短分别计算。
1987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0月起,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10%。同年,结合中小学、中专教师职称改革,实行职薪挂钩。中学高级教师、师范高级讲师每月122—190元;中学一级、师范讲师、小学高级教师月79—150元;中学二级、师范助讲教师、小学一级教师每月52—82元。此外,还有副食、粮差、书报、洗理和自行车等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