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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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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 1978年前,幼儿教育由县、公社(乡)设专(兼)职干部负责管理。1979年,县成立托幼办公室,各公社也配有专(兼)职幼教辅导员。1982年,县委主持成立了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各公社也成立了相应组织。
小学 清末小学由劝学所管理。民国初年,县立小学仍由劝学所管理,并设立学区,为乡村教育行政单位。规模较大的学校设校长1名,并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协助校长工作。此外,还设级部主任,主持本年级一切事宜。大多数学校规模较小,只设主任,教师分工协助兼管学校各项行政事务。1928年以后,县立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政府批准,由县长委任。区立国民学校校长由区董会提名,并报县政府批准。教师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
根据地和解放区小学,由县政府教育科管理,区设助理员,统辖全区各小学,完小校长由县遴选报专署核委,教员由县政府委任。初小实行联乡校长制,每五所学校设联合校长1人,校长由县政府委任或核委。在抗日民主县政府领导下,小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起新型师生关系和各种规章制度。
建国后,小学在区乡政府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有校董会和校务委员会,负责重大事务的决策。1958年公社化以后,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社党委双重领导。但农村小学实际上受大队党支部领导,公社和大队都有权支配学校的活动,经常抽调学校教师和学生搞中心工作和参加生产劳动,一度出现社会活动过多的混乱现象。1961年,中央颁发《全日制小学工作条例》,明确小学管理权限。小学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党组织双重领导,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县大都以公社为单位建立学校党支部。完小有校务委员会,校长领导日常工作,下设教导处,主持教学业务,恢复和稳定了教学秩序。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曾用群众组织建立的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工作,后由工人或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县城由工人宣传队进驻学校,农村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领导。1968年,单县将所有农村小学下放到大队去办。大批公办老师被赶回原籍,实行民办公助,教师吃农业粮。
1978年,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到恢复。全县小学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乡(镇)中心校,负责领导各乡镇的小学,逐步恢复整顿了学校的管理秩序。
中学 民国时单县中学属地方筹办,由县管理,学校建有校董会,设有校长,教师由校长聘任。
1951年,平原省立单县中学校长由省任命,属省领导,湖西专署和单县人民政府协助管理。1954年由于省地建制的改变,平原省立单县中学改为山东省单县第一中学,由菏泽专署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单县初级中学改为单县第二中学,和1957年新创办的单县第三中学,单县第四中学由县领导。1958年以后单县所有中学全由县领导,校长由专署任命。1963年起完全中学改为由专署领导,初中由县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校一度出现无人管的现象。后建立了由革命干部、革命学生和工宣队(或贫管会)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领导体制。1968年,除单县一中由县革委直接领导外,其余各中学都下放到公社来办,一律由公社革委会领导和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只作业务领导,1978年以后,完全中学和部分重点初中由县领导,其他初中由县教育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学校实行党总支(或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专业、职业教育 按照国务院对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的精神,单县师范初建时,隶属于平原省教育厅,后改属地区教育局,其间一度隶属县教育局。单县卫校,初建时隶属于单县卫生局,后改属地区卫生局。其他职业中专、农技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等均隶属单县教育局。但是,专业学校党的工作,均由地方党委领导。
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的对象,是成年劳动者,负有扫盲普及教育和培养中高级专门人才的双重任务。干部职工教育主要由职工工会负责办理,其他组织协助工会做好工作。农民教育,由教育机构配备专(兼)职扫盲干部负责管理。有关专业性的函授、电大等,均由教育局设专门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