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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宗旨 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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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学校以“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为教育目的,体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宗旨。
1912年,国民政府以“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为教育宗旨。1915年,袁世凯颁定的教育宗旨为“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1916年教育部再作修改为“注重道德、实利、尚武、并运以实用”。1929年,实施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计民生,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而后,根据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把所谓“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作为教育宗旨。1944年,“国民学校法”规定:注重国民道德之培养及身心健康之训练,并授以生活必须之基本知识与技能。以此作为国统区学校教育宗旨。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学校,强行实施“善邻友好,共同反共,经济提携,俾早日奠定东亚共荣圈”的反动的教育宗旨。
抗日根据地的学校把“为抗战服务,为生产服务”作为教育方针。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学校实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民族的、科学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为战争服务,一切为了前线”作为教育宗旨。单县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学校,为适应战争和革命斗争需要,让学生在生产中学习,战斗中成长,培养出大批既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充实到军队和地方。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的教育方针。1957年,毛泽东主席提出了“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国务院又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文化大革命”期间,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方针的贯彻实施遭到严重破坏。1981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