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档案浏览器

1955年,中共单县县委、县人委、县兵役局认真宣传执行兵役法和义务兵役制。形成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的新局面。凡应征青年,需经县征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入伍;强调做到应征青年、应征青年家长、接兵单位三满意。1980年后,征兵工作实行责任制,由人民武装部门征集,保证质量者有奖,发现不合格者除退回外,负责征集的人民武装部门要受一定罚款,把征兵质量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应征青年入伍时,县、社(区、乡、镇)都举行欢送会,给其戴光荣花,鼓乐欢送,并给其家庭较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补助。每逢春节,各级领导都组织人员到烈军属家送光荣牌、慰问信等。
义务兵服役年限,开始规定陆、空、海军服役期为3、4、5年。1967年改为2、3、4年。1978年又恢复为3、4、5年。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两种,服役期满进行预备役登记,并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退伍军人优先招工、提干、升学。
1978年3月,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对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不得超过40岁。
1984年5月31日,又规定义务兵在陆、海、空军中服役年限分别为3、4、5年,志愿兵服役一般在8—12年,退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