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 1952年开始,机关干部每人每月享有一分八厘的干属补助费,用于解决干部直系亲属的困难。
1953年以后,干部、职工有专项福利费,包括医药费以及特殊困难的救济费等。
公费医疗开始于50年代,每个干部每月1元,由县统一掌握。
烤火费,每年发三个月的烤火煤(折款)。
另外,国家机关人员牺牲病故后,还有遗属生活照顾。
1980年以后,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除上述规定外,增加了每人每年6元的防暑费,每人每月7元的洗理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干部的福利待遇也有相应增加。1953年全年开支干部福利费3079元,1955年增加到10440元,1965年达到25691元,1985年达到51817元。1987年干部、职工福利费达79815元,全县还建立起121个互助储金会,参加储金会的职工5318人,金额125785元,用以解决职工临时性困难。还办起了职工业校15处,职工食堂578个,浴室22个,理发室27个,幼儿园1处,托儿所8处,职工医院1处,卫生室21处。
劳动保护 1952年企事业单位对劳动保险做了明确的规定:
残废抚恤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生活不能自理者,支付本人工资的75%,优异待遇为100%。费用从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残废补助费:残废后工资减少20%者,支付本人工资的10%;残废后工资减少21—30%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0%;残废后工资减少30%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30%,费用均由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退职或死亡时止。因公死亡的抚恤费: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5—30%;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支付本人工资的40—50%;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50—60%。费用从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丧葬费: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退职后死亡的,由行政部门一次发给等于死者三个月工资的丧葬费。
临时合同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残废、死亡的劳动保险待遇和负伤者医疗待遇:在医疗期间的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相同。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时,发给等于本人一年工资的残废抚恤费。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发给等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发给九个月工资的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发给一年工资的抚恤费。
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二年,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6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30%;工龄已满2年不满4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35%;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非会员支付40%;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系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非会员支付45%;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100%,非会员支付50%。
疾病或负伤救济费:工龄不满1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4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20%;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系工会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5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25%;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工会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60%,非会员支付30%。
残废救济费:生活可以自理,支付本人工资的20%—60%,生活不能自理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5—60%。
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工人职员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3—6个月工资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4.5—9个月工资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6—12个月工资的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工人职员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后,系工会会员的一次发给等于本人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非会员发给等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
生育劳保待遇 产假期:顺产56天,难产或双生70天,流产20—30天。另外,顺产发给4元,双生发给8元的补助费。
第二节 福利 劳保
福利 1952年开始,机关干部每人每月享有一分八厘的干属补助费,用于解决干部直系亲属的困难。
1953年以后,干部、职工有专项福利费,包括医药费以及特殊困难的救济费等。
公费医疗开始于50年代,每个干部每月1元,由县统一掌握。
烤火费,每年发三个月的烤火煤(折款)。
另外,国家机关人员牺牲病故后,还有遗属生活照顾。
1980年以后,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除上述规定外,增加了每人每年6元的防暑费,每人每月7元的洗理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干部的福利待遇也有相应增加。1953年全年开支干部福利费3079元,1955年增加到10440元,1965年达到25691元,1985年达到51817元。1987年干部、职工福利费达79815元,全县还建立起121个互助储金会,参加储金会的职工5318人,金额125785元,用以解决职工临时性困难。还办起了职工业校15处,职工食堂578个,浴室22个,理发室27个,幼儿园1处,托儿所8处,职工医院1处,卫生室21处。
劳动保护 1952年企事业单位对劳动保险做了明确的规定:
残废抚恤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生活不能自理者,支付本人工资的75%,优异待遇为100%。费用从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残废补助费:残废后工资减少20%者,支付本人工资的10%;残废后工资减少21—30%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0%;残废后工资减少30%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30%,费用均由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退职或死亡时止。因公死亡的抚恤费: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5—30%;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支付本人工资的40—50%;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50—60%。费用从劳动保险金中支付,按月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丧葬费: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退职后死亡的,由行政部门一次发给等于死者三个月工资的丧葬费。
临时合同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残废、死亡的劳动保险待遇和负伤者医疗待遇:在医疗期间的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相同。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时,发给等于本人一年工资的残废抚恤费。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发给等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发给九个月工资的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发给一年工资的抚恤费。
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二年,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6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30%;工龄已满2年不满4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35%;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非会员支付40%;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系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非会员支付45%;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100%,非会员支付50%。
疾病或负伤救济费:工龄不满1年者,系工会会员的支付本人工资的4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20%;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系工会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50%,非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25%;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工会会员支付本人工资的60%,非会员支付30%。
残废救济费:生活可以自理,支付本人工资的20%—60%,生活不能自理者,支付本人工资的25—60%。
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工人职员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3—6个月工资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4.5—9个月工资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者,一次付给等于本人6—12个月工资的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工人职员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后,系工会会员的一次发给等于本人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非会员发给等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
生育劳保待遇 产假期:顺产56天,难产或双生70天,流产20—30天。另外,顺产发给4元,双生发给8元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