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 清末县衙内官员的俸禄,除县知事每月由国家财政发给白银28两外,其他职员全部从地方“卷尾银”中开支。另外每年从田赋总收入中提取1/10作为活动费。各厂、店、铺雇佣的工人,工资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学徒工,管吃,每人每月1元钱;二是出力工,管吃,每人每月3元钱;三是计件工,按件计钱。
民国时期,县政府的县长月薪银元200元,秘书及科长银元70元,其他职员则由地方附加税列支。工厂、店铺的工人,每人每月8—12元。
建国后工作人员的工资,1950年以前实行供给制,除按规定标准供给粮食外,发给菜金、烧柴、烤火费、冬季铺草和被服鞋袜等。后改为“小包干”,干部、职工每人每月120斤小米。
1951年6月,实行以实物计算基础工资制度,将干部、职工生活消费品归纳为粮食、白布、食油、食盐、煤5种生活用品。这5种生活用品的一定数量构成一个“工资分”,其货币价值,统一按本省中等质量品种的国营零售价格计算。干部、职工每人每月63分,技术工人67分,勤杂人员49分。从1951年4月份执行,每个工资分的含量是小米2斤、白细布1尺、食油3两、食盐3两、原煤2斤。技术人员增加工资的30%,行政人员增加15%。
从1953年开始,分期分批实行货币工资制,1955年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8年10月,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试行了一段半供给半工资制度,粮食供应吃“大锅饭”,吃饭不要钱,工资津贴是:县级每人每月20元、区级18元、一般干部13—15元。不久,又恢复了原来的货币工资制。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相结合的制度,在企业单位实行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工资改革后,工资结构分四部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教师和护士有教护龄津贴。1987年底全县共有干部、职工12175人,月工资总额982100元,人均工资80.7元。其中:党政机关干部2788人,月工资总额232962元,人均月工资83.5元,企事业单位职工9387人,月工资总额749138元,人均月工资79.4元。
工资调整 1956年工资调整,干部、职工平均增加工资14.5%,以后每年都有小的调整,但工资额上升不大。1959年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升级。工业、基建、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的工资升级面不超过原有工人的30%,干部为10%,农、林、水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商业系统的营业员为5%,党政机关个别调整面为1—2%。全县参加工资调整的职工29093人,共办理升一级和升半级的职工4547人。
1960年给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升级面为25%。
1964年对干部、职工工资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升级面行政17—14级干部为25%,一般干部、职工为40%。全县属于升级范围的人数6004人,实际升级人数2522人,占升级范围的42%。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18元,调整后,每人平均月工资达到49.8元。对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确定日工资分别为0.6元、0.7元、0.8元、1.0元、1.2元、1.45元、1.71元。
“文化大革命”中,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
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工作人员,升一级到两级工资,全县参加调整工资的干部、职工9940人,凡合乎规定升级的,都进行了增资。
1977年,部分工作年限长,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全县参加调资的职工总人数14884人,调整工资的职工5954人,升级面为40%。
是年9月—1978年1月底,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参加调资的集体职工10125人。
1978年,进行了考核升级,对在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升级,对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定级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参加考核升级的职工总人数16222人,升级和定级的职工3244人,升级面为20%。
1979年,提高农产品价格后,合理调整销价,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适当增加工资。一是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二是从11月份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0%,调整8220人。
1980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资,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和40%的调资比例,调整7317人。1982年给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普调工资。
1983年进行企业工资调整和改革工资制度。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
1984年,简化归并工资和增加补贴。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结构,对全县干部、职工工资进行一次套改,一次升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人数10188人,企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5856人。
1987年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偏低的进行调整。
第一节 工资
工资制度 清末县衙内官员的俸禄,除县知事每月由国家财政发给白银28两外,其他职员全部从地方“卷尾银”中开支。另外每年从田赋总收入中提取1/10作为活动费。各厂、店、铺雇佣的工人,工资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学徒工,管吃,每人每月1元钱;二是出力工,管吃,每人每月3元钱;三是计件工,按件计钱。
民国时期,县政府的县长月薪银元200元,秘书及科长银元70元,其他职员则由地方附加税列支。工厂、店铺的工人,每人每月8—12元。
建国后工作人员的工资,1950年以前实行供给制,除按规定标准供给粮食外,发给菜金、烧柴、烤火费、冬季铺草和被服鞋袜等。后改为“小包干”,干部、职工每人每月120斤小米。
1951年6月,实行以实物计算基础工资制度,将干部、职工生活消费品归纳为粮食、白布、食油、食盐、煤5种生活用品。这5种生活用品的一定数量构成一个“工资分”,其货币价值,统一按本省中等质量品种的国营零售价格计算。干部、职工每人每月63分,技术工人67分,勤杂人员49分。从1951年4月份执行,每个工资分的含量是小米2斤、白细布1尺、食油3两、食盐3两、原煤2斤。技术人员增加工资的30%,行政人员增加15%。
从1953年开始,分期分批实行货币工资制,1955年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8年10月,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试行了一段半供给半工资制度,粮食供应吃“大锅饭”,吃饭不要钱,工资津贴是:县级每人每月20元、区级18元、一般干部13—15元。不久,又恢复了原来的货币工资制。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相结合的制度,在企业单位实行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工资改革后,工资结构分四部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教师和护士有教护龄津贴。1987年底全县共有干部、职工12175人,月工资总额982100元,人均工资80.7元。其中:党政机关干部2788人,月工资总额232962元,人均月工资83.5元,企事业单位职工9387人,月工资总额749138元,人均月工资79.4元。
工资调整 1956年工资调整,干部、职工平均增加工资14.5%,以后每年都有小的调整,但工资额上升不大。1959年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升级。工业、基建、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的工资升级面不超过原有工人的30%,干部为10%,农、林、水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商业系统的营业员为5%,党政机关个别调整面为1—2%。全县参加工资调整的职工29093人,共办理升一级和升半级的职工4547人。
1960年给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升级面为25%。
1964年对干部、职工工资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升级面行政17—14级干部为25%,一般干部、职工为40%。全县属于升级范围的人数6004人,实际升级人数2522人,占升级范围的42%。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18元,调整后,每人平均月工资达到49.8元。对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确定日工资分别为0.6元、0.7元、0.8元、1.0元、1.2元、1.45元、1.71元。
“文化大革命”中,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
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工作人员,升一级到两级工资,全县参加调整工资的干部、职工9940人,凡合乎规定升级的,都进行了增资。
1977年,部分工作年限长,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全县参加调资的职工总人数14884人,调整工资的职工5954人,升级面为40%。
是年9月—1978年1月底,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参加调资的集体职工10125人。
1978年,进行了考核升级,对在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升级,对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定级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参加考核升级的职工总人数16222人,升级和定级的职工3244人,升级面为20%。
1979年,提高农产品价格后,合理调整销价,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适当增加工资。一是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二是从11月份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0%,调整8220人。
1980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资,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和40%的调资比例,调整7317人。1982年给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普调工资。
1983年进行企业工资调整和改革工资制度。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
1984年,简化归并工资和增加补贴。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结构,对全县干部、职工工资进行一次套改,一次升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人数10188人,企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5856人。
1987年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偏低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