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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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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奖励 从1950年开始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干部,进行名誉奖励,到1987年先后召开了积极分子代表会,先进工作者代表会、模范干部代表会55次。出席会议的代表7846人次,选出县一级积极分子6323人次,先进工作者2511人次,模范干部787人次。地区级积极分子368人次,省级先进工作者354人次。凡被评为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干部的,均发给奖状或奖章,或通令嘉奖、通报表扬。
1985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对各区、乡、镇及县直部、委、办、局实行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规定:考评以百分为基础,各区、乡、镇年终累计达百分的单位奖人民币400元,每超1分增10元,年终累计分数前三名者加奖,第一名奖25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500元,另奖党政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00元,对成绩特别突出者予以记功。县直各机关单位,年终累计分数前三名的,按单位编制人数,第一名每人80元,第二名每人60元,第三名每人40元。
干部惩戒 单县自建党建政以来,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采取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惩戒了一些混进干部队伍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违法乱纪分子。但是,由于“左”的影响,也错误地处理了一些好干部。有的及时给予了纠正,有的一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纠正。
1949—1987年,全县经人事部门处理的干部965人,其中:受刑事处分的58人,开除处分的205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29人,撤职处分的335人,降职降级处分的55人,记大过处分的127人,记过处分的98人,警告处分的35人,给予批评教育的23人。
1978年单县建立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对错划的右派和因右派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全部进行了改正和适当安置。1985—1987年,对133起受处理的干部进行了复查,给49名干部恢复了公职,落实了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