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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县政府即本着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审查批准一些单位征用了部分土地。但也有少数单位少征多用,不征即用。为纠正和防止征用土地中的浪费现象,1956年县政府对各单位征用的土地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有的单位征多用少,做了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土地管理,乱占乱用耕地现象严重发生。1966—1978年间,全县有288个单位建设用地11108.55亩,其中耕地10461.14亩。未经县批准的132个单位,用地7820.31亩。1979年后,县对各单位征用土地情况多次进行清查处理:对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一律退还给生产队或划拨给其他单位建设使用;对不征即建的停止施工,已竣工的补办手续。在清查中,有62个单位补办了征地手续,审掉63.5亩全部交给生产队。同时明确政策规定,凡征用土地,必须先报批后征用,批多少征多少,不报批征用的、停止施工,追究责任。1956—198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28108.1亩,其中国家机关征地3820亩,工厂企业征地4550亩,公路交通征地6500亩,农田水利建设征地9538亩,文教卫生征地1330亩,市政建设征地1240亩,其他征地1130.1亩。1986年,为搞清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县委、县政府成立7人清查领导小组,县直乡镇组织了500人的工作队,突击45天完成清查任务。1986年5—12月,全县有392个单位占地7994亩,其中非法占地的有191个单位,占地3683亩。
为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单县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单县土地管理细则》,使单县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其主要内容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县城护城堤以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乡镇办农、林、渔场用地和其他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属于乡镇集体所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及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国家或城乡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实施征用,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选地,重点要经过城建部门审查,并要按报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三、村庄工副业、公共设施、农民住宅建设等用地,必须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化,农民建房用地标准安排,用地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对超标准用地进行严肃处理。城镇居民建房用地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二分半,最多不超过三分,征用耕地建房一般不予办理……
四、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政策,宽严结合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违法占地,按土地价款总额的10—20%处以一次性罚款,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准补办用地手续。否则,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征用土地,按土地费用总额的1—4%征收土地管理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耕地每分20元,非耕地每分征收5元,划拨国有土地每分征收1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