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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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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下设户房,房下设柜,柜下设保,每保设一派书,分别负责地亩册籍,办理土地买卖等事宜。民国年间,开始沿袭清制,后屡有更变。
新中国成立后,县、区都相继成立了土地登记发证委员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10月,转交县农业局管理。1984年2月农业局下设土地管理股。1986年10月,撤销农业局土地管理股,设立单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为正局级单位,配专职管理人员17人。后撤销土地管理办公室,改设土地管理局,局下设人秘股、地籍股、用地股、法规监察股、勘察规划站,多数乡(镇)设立了土地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土地管理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