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县内开始实行婚姻登记,为了贯彻好《婚姻法》,县委、县政府、各区乡都召开一系列会议,并利用广播、快板、相声、演唱、黑板报等形式掀起宣传《婚姻法》高潮。在宣传中,及时处理了虐待妇女致死人命的案件并通告全县,对一般打骂妇女,区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赔礼道歉。使广大青年男女逐步冲破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的框框,走向婚姻自由,主动登记结婚的道路,各区均采用月旬定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制度,由区乡民政助理员负责。1951年,全县有53对青年男女到区登记结婚。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新的婚姻制度逐渐深入人心,申请结婚登记的越来越多。1962年准予登记结婚的6120人,因包办强迫不予登记的204人,不到婚龄不予登记的370人。1963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的6037人,准予登记的5288人,不符合婚姻法不予登记的749人。
1981年新的《婚姻法》实施生效后,严格履行新《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婚姻当事人亲自前往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承办人员询问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方准登记,填写结婚证书;对不够年龄的、重婚的、有三代以内近亲血缘的、患不应结婚疾病的,一律不准登记;对虚报年龄、隐瞒婚姻状况,搞假证明,冒名顶替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在离婚登记中,区别情况慎重处理,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办理离婚的依据。对离婚申请人的情况详细调查,弄清婚姻基础和离婚理由、目的、动机后,尽力调解;调解无效准予办理离婚手续。1985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的10409对,准予登记的9789对,其中初婚9777对,再婚6对,复婚6对,不准登记的620对,其中不够婚龄的595对,父母包办的25对。申请离婚的341对,准予离婚的131对,调解不离的210对。
第九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县内开始实行婚姻登记,为了贯彻好《婚姻法》,县委、县政府、各区乡都召开一系列会议,并利用广播、快板、相声、演唱、黑板报等形式掀起宣传《婚姻法》高潮。在宣传中,及时处理了虐待妇女致死人命的案件并通告全县,对一般打骂妇女,区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赔礼道歉。使广大青年男女逐步冲破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的框框,走向婚姻自由,主动登记结婚的道路,各区均采用月旬定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制度,由区乡民政助理员负责。1951年,全县有53对青年男女到区登记结婚。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新的婚姻制度逐渐深入人心,申请结婚登记的越来越多。1962年准予登记结婚的6120人,因包办强迫不予登记的204人,不到婚龄不予登记的370人。1963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的6037人,准予登记的5288人,不符合婚姻法不予登记的749人。
1981年新的《婚姻法》实施生效后,严格履行新《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婚姻当事人亲自前往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承办人员询问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方准登记,填写结婚证书;对不够年龄的、重婚的、有三代以内近亲血缘的、患不应结婚疾病的,一律不准登记;对虚报年龄、隐瞒婚姻状况,搞假证明,冒名顶替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在离婚登记中,区别情况慎重处理,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办理离婚的依据。对离婚申请人的情况详细调查,弄清婚姻基础和离婚理由、目的、动机后,尽力调解;调解无效准予办理离婚手续。1985年,全县申请登记结婚的10409对,准予登记的9789对,其中初婚9777对,再婚6对,复婚6对,不准登记的620对,其中不够婚龄的595对,父母包办的25对。申请离婚的341对,准予离婚的131对,调解不离的21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