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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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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年间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境内盛行木棺土葬,有“人死入土为安”的封建习俗。
1957年国务院内务部提出殡葬改革的意见,称“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为推行火葬,1968年,在单城北十里铺建火葬场1处,建筑面积1111.5平方米,内设火化厅、殡仪厅等。1976年9月15日,单县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全面实行火葬》的布告,县、公社成立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在全县掀起废除木棺土葬,实行火葬的高潮。是年火化尸体2793具。平掉坟头65万个。止于1978年底,全县共火化尸体4563具。1979年后,全县殡葬改革出现反复,火化量逐年下降。木棺土葬、出大殡、发大丧、封建迷信活动又恢复起来。1979—1984年,全县火化尸体442具。1985年11月,县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的布告,调整充实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殡改工作,月余时间,火化尸体123具,销毁、查收旧殡葬用品60400件,取缔制造和经营旧葬品摊点85处,推动了殡改工作。1986年火葬率开始回升,是年火化尸体376具。1987年县委、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扭转了火化率下降的局面,使殡改工作走向正常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