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 清末、民国期间,县内设有专司赈灾机构,但人民群众极少得到施舍,赈灾财物多被官府侵吞。1926年,县城东终兴一带遭受雹灾,省垣灾民救济会拨给单县赈灾款大洋9000元,被官府侵吞。单县著名绅士朱鸿铎代民起诉,经3年曲折斗争,退回6000元,并向乡绅劝捐1.5万元,设立粥棚,放赈一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灾工作。1951年7月,单县大水,县区政府组织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同时拨救济粮713368斤,衣物12726件和部分救济款,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1956年6月,暴雨成灾,党和政府及时拨款158016元,救济灾民;帮助修房1.5万间,冬季县直机关募集衣物1002件送给灾民;还帮助灾区群众广开副业门路增加收入,解决了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1957年7月,全县有11个区23个村遭受风灾,县委成立了抢险救灾委员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直机关干部560名,冒着狂风暴雨连夜出发奔赴灾区、抢救安置灾民,拨发救灾款675108元,机关干部捐献衣物5472件,兄弟县市支援衣物5809件,解决了灾民的衣、食、住、医疗等困难。1962—1963年,连续遭受旱、涝、风、雹、虫等自然灾害,县、人民公社分别建立了生产救灾指挥部,县抽调1327名干部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领分赴各受灾社队,组织群众抢收抢种,安排群众生活,发放救济款184万元,棉布42万尺,棉絮6.2万斤,食品1400万斤,组织42341人参加编织、铁木加工、交通运输、饲养等副业,创收410.7万元,用于安排群众生活,扩大再生产,顺利地度过了灾荒。1983年11月7日凌晨,菏泽、东明一带发生5.9级地震,严重波及单县,灾情严重的有9个公社49个大队,灾区房屋受损50%以上。地震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23名主要负责人及部委办局的91名干部带领27个工作组分赴受灾公社查勘灾情,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安置,党和政府及时拨专款42万元,县调拨帆布篷200块,竹杆1万根,苇席1000领,塑料布30吨,煤油50吨,杂木杆3000根,帮助灾民维修房屋26470间,使倒塌房屋的8985户34794人得到安置。1955—1987年,党和政府共拨救灾专款1276.31万元,平均每年达39.88万元,与旧社会每遇灾年、贫苦庶民弃子卖女、流落他乡成为乞丐堪成鲜明对照。
扶贫 1979年,县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对常年困难户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年8月6日,县在谢集公社搞扶贫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对全县长年困难户1037户4624人(其中盲人511人,聋哑660人),在经济上给予扶持,除集体帮助外,国家还从款物、生产资料方面给予扶持。1981—1982年,国家投资扶贫款6万余元,另外又给困难户购买猪、牛375头,羊、兔2514只,地排车78辆,化肥361吨,农药585吨,免提留款610户19500元,免历年欠款等21829元。1986年,为加快脱贫步伐,县委县政府从县直机关抽调干部117名,组织9个工作队27个工作组,深入基层一包3年。是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7万元,扶持了2694户12980人,扶持经济联合体46个。1980—1987年全县共拨扶贫款91.3万元,扶持了5883户23338人。其中有3058户7309人脱贫。
福利救济 清末,县治西南隅,创办养济院1处,收养正额孤老34名,浮额孤贫8名,每人每天发口粮银3钱。民国时,每人每日发给大钱1400文。新中国成立后,对城乡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鳏寡孤独,国家发给救济粮款。合作化后、对孤寡老人实行了“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都相继办起敬老院,到1959年,全县共办敬老院145处,入院孤寡老人2601人,由集体供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60年后,国家暂时经济困难时期,敬老院多数解散,对“五保”户改为生产队供养和亲友赡养,生产队供给不足部分由国家救济。1964年全县共有“五保”户1312人,除享受生产队分配外,又补助劳动日42061个,补助粮食474833斤,补助现金4974元。1983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658人,分三种形式供养:一是入敬老院供养。国家拨款9万元,乡镇投资6.2万元,用于办敬老院,共办起敬老院7处,入院老人48人,院内占地65亩,生产基地68亩,房屋102间,配有管理、服务人员,入院“五保”老人衣食起居均有服务人员照顾。二是集体供养,共1076人,人年均由集体供给粮食600斤,烧柴2000斤,零用钱60元,看病治疗实报实销。三是亲友代养,共1534人,将这部分“五保”老人分得的责任田交亲友耕种,全部生活费用由亲友负责。1955—1985年全县用于福利救济款达454.34万元。
退职职工救济 60年代初期,精简下放了一批职工。1965年根据国务院内务部救济困难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指示精神,对精简职工进行了调查核实,全县共有268名符合文件规定,均办理了原工资40%的救济手续,年发救济款8.57万元。对不符合规定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职工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节 社会救济
救灾 清末、民国期间,县内设有专司赈灾机构,但人民群众极少得到施舍,赈灾财物多被官府侵吞。1926年,县城东终兴一带遭受雹灾,省垣灾民救济会拨给单县赈灾款大洋9000元,被官府侵吞。单县著名绅士朱鸿铎代民起诉,经3年曲折斗争,退回6000元,并向乡绅劝捐1.5万元,设立粥棚,放赈一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灾工作。1951年7月,单县大水,县区政府组织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同时拨救济粮713368斤,衣物12726件和部分救济款,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1956年6月,暴雨成灾,党和政府及时拨款158016元,救济灾民;帮助修房1.5万间,冬季县直机关募集衣物1002件送给灾民;还帮助灾区群众广开副业门路增加收入,解决了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1957年7月,全县有11个区23个村遭受风灾,县委成立了抢险救灾委员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直机关干部560名,冒着狂风暴雨连夜出发奔赴灾区、抢救安置灾民,拨发救灾款675108元,机关干部捐献衣物5472件,兄弟县市支援衣物5809件,解决了灾民的衣、食、住、医疗等困难。1962—1963年,连续遭受旱、涝、风、雹、虫等自然灾害,县、人民公社分别建立了生产救灾指挥部,县抽调1327名干部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领分赴各受灾社队,组织群众抢收抢种,安排群众生活,发放救济款184万元,棉布42万尺,棉絮6.2万斤,食品1400万斤,组织42341人参加编织、铁木加工、交通运输、饲养等副业,创收410.7万元,用于安排群众生活,扩大再生产,顺利地度过了灾荒。1983年11月7日凌晨,菏泽、东明一带发生5.9级地震,严重波及单县,灾情严重的有9个公社49个大队,灾区房屋受损50%以上。地震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23名主要负责人及部委办局的91名干部带领27个工作组分赴受灾公社查勘灾情,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安置,党和政府及时拨专款42万元,县调拨帆布篷200块,竹杆1万根,苇席1000领,塑料布30吨,煤油50吨,杂木杆3000根,帮助灾民维修房屋26470间,使倒塌房屋的8985户34794人得到安置。1955—1987年,党和政府共拨救灾专款1276.31万元,平均每年达39.88万元,与旧社会每遇灾年、贫苦庶民弃子卖女、流落他乡成为乞丐堪成鲜明对照。
扶贫 1979年,县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对常年困难户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年8月6日,县在谢集公社搞扶贫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对全县长年困难户1037户4624人(其中盲人511人,聋哑660人),在经济上给予扶持,除集体帮助外,国家还从款物、生产资料方面给予扶持。1981—1982年,国家投资扶贫款6万余元,另外又给困难户购买猪、牛375头,羊、兔2514只,地排车78辆,化肥361吨,农药585吨,免提留款610户19500元,免历年欠款等21829元。1986年,为加快脱贫步伐,县委县政府从县直机关抽调干部117名,组织9个工作队27个工作组,深入基层一包3年。是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7万元,扶持了2694户12980人,扶持经济联合体46个。1980—1987年全县共拨扶贫款91.3万元,扶持了5883户23338人。其中有3058户7309人脱贫。
福利救济 清末,县治西南隅,创办养济院1处,收养正额孤老34名,浮额孤贫8名,每人每天发口粮银3钱。民国时,每人每日发给大钱1400文。新中国成立后,对城乡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鳏寡孤独,国家发给救济粮款。合作化后、对孤寡老人实行了“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都相继办起敬老院,到1959年,全县共办敬老院145处,入院孤寡老人2601人,由集体供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60年后,国家暂时经济困难时期,敬老院多数解散,对“五保”户改为生产队供养和亲友赡养,生产队供给不足部分由国家救济。1964年全县共有“五保”户1312人,除享受生产队分配外,又补助劳动日42061个,补助粮食474833斤,补助现金4974元。1983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658人,分三种形式供养:一是入敬老院供养。国家拨款9万元,乡镇投资6.2万元,用于办敬老院,共办起敬老院7处,入院老人48人,院内占地65亩,生产基地68亩,房屋102间,配有管理、服务人员,入院“五保”老人衣食起居均有服务人员照顾。二是集体供养,共1076人,人年均由集体供给粮食600斤,烧柴2000斤,零用钱60元,看病治疗实报实销。三是亲友代养,共1534人,将这部分“五保”老人分得的责任田交亲友耕种,全部生活费用由亲友负责。1955—1985年全县用于福利救济款达454.34万元。
退职职工救济 60年代初期,精简下放了一批职工。1965年根据国务院内务部救济困难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指示精神,对精简职工进行了调查核实,全县共有268名符合文件规定,均办理了原工资40%的救济手续,年发救济款8.57万元。对不符合规定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职工给予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