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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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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补助
群众优待 解放战争时期,对烈、军属优待对象实行土地代耕。其方式是:由农会组织代耕;代耕户代耕;轮流派差代耕。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群众代耕制。1954年,全县有烈、军属6445户、耕地85631.7亩。其中被代耕的2948户、耕地25521.8亩;荣复军人1457户,耕地17110.1亩,被代耕的410户,代耕土地811.4亩。代耕方式:农业社代耕;互助组代耕;固定到户代耕。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6年后优待形式由代耕制转向优待劳动日,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和年老体弱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61年,全县优待烈属1173户2784人,优待劳动日222720个;军属1663户7068人,优待劳动日565440个;伤残军人564户2041人,优待劳动日163280个,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优待劳动日办法:年初评定夏秋参加预分,年终落实兑现。1978年后,改劳动日优待为粮款优待。有的优待粮食,有的优待款,有的既优待粮食又优待款。全县烈军属、荣复军人5345户,优待粮食364775斤,款545437元。其中:烈属1001户占烈属总户数的99.7%,平均每户优待粮103斤,款117.47元;优待义务兵家属3262户,平均每户优待粮62斤,款107元。随着生产的发展,优待标准逐年增加,优待对象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国家补助 从1950年开始,县对生活困难的优待对象,由政府发给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1955年,国家拨款16189万元(旧人民币),对全县2048户烈军属进行临时补助。1962年国家拨款100余万元,给优抚对象修房6450间,盖房1020间,解决了3500人的穿衣问题,送省、地、县医院就诊的达8000多人次。从1960年起,对部分老弱病残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凡经上级批准的孤老弱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0元,其余烈士直系家属每人每月8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其他每人每月8元。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的2087户2149人,年定期补助款457737元,人均213元,其中烈属人均275元;复员军人人均115.36元;带病退伍军人人均136.74元。
节日慰问 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慰问形式多种多样:县领导利用广播向全县优抚对象致《新年贺词》,并作《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讲话》;召开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议和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代表会议,发动学生给前线战士写慰问信、寄纪念品;组织商业、粮食、供销、车站等部门对优抚对象优先售货、售票,开展送米送面到门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开展给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慰问组深入城乡敲锣打鼓送慰问信、贺年卡、节日礼品、光荣匾、牌等逐户登门慰问。仅1964年春节期间,就为全县优抚对象送粮食11327斤、面粉15403斤,寒衣490件,猪肉6166斤,点心2002斤,粉条1187斤,食油3252斤,白菜2970斤,同时挂“光荣之家”牌6000个,赠毛主席像685张,年画884张,对联748幅,光荣匾290个,光荣灯153盏,县级领导人分别深入城乡登门慰问,年复一年形成惯例。
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前,县内共有抚恤对象926人。抚恤标准先后做过7次调整。1952年12月31日前抚恤物为小米。1953年1月1日之后为人民币。
1950年开始对在战争中失踪的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由其家属申请,经县调查核实,报经上级机关批准,追为烈士。到1984年,全县共追认烈士1572人。是年,民政部、财政部对烈士一次性抚恤金作了较大调整,凡在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为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烈士生前有工资的,按其牺牲时40个月工资发给;烈士生前无工资或工资很低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发给;经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4。
残疾抚恤 1950年,县民政科成立了评残办公室,对全县残疾军人进行摸底登记,1953年进行了第一次评残工作,全县共有残疾军人289人,其中一、二等残疾169人,三等120人,均按规定进行了优待抚恤。1964、1972年,县进行了第二、第三次评残工作,革命残疾军人增至417人。止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残疾人员797人。1950年以来,残疾抚恤标准调整过7次。1952年前抚恤小米,后改为货币计算。1956年第四次调整,不分因公、因战都按统一标准补助。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补助24元,其他各标准不变。1977、1982、1984年又进行了三次调整,残疾抚恤标准逐渐提高。1985年全县年发残疾抚恤金20.1万元,并按规定发给特等、一等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40元。还配备手摇三轮车22部,假肢35只,病理鞋384双,大小拐杖102副,助听器20副。

牺牲病故抚恤标准部分年份调整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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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师旅级以│军队团长级地│军队营长级地方17—18│军队连排级地方19—22│军队班长级地方23—24│军队战士级地方25—29│参战民兵民工┃
┃ 职级类别│上地方13级以│方14—16级人│级人民警察4—5级 │级人民警察6—9级 │级人民警察10—11级 │级人民警察12—13级 │ ┃
┃ │上 │民警察1—3级│ │ │ │ │ ┃
┃ 抚恤标准 ├──┬───┼──┬───┼─────┬────┼─────┬────┼─────┬────┼─────┬────┼──┬───┨
┃ │牺牲│病故 │牺牲│病故 │牺牲 │病故 │牺牲 │病故 │牺牲 │病故 │牺牲 │病故 │牺牲│病故 ┃
┃年份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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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650 │520 │450 │360 │350 │280 │280 │230 │230 │200 │180 │150 │150 │120 ┃
┠──────┼──┼───┼──┼───┼─────┼────┼─────┼────┼─────┼────┼─────┼────┼──┼───┨
┃1979 │700 │600 │650 │550 │600 │500 │550 │450 │500 │400 │500 │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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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400│2400 │2300│2300 │2200 │2200 │2100 │2100 │2000 │2000 │2000 │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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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疾人员抚恤标准部分年份调整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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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类别│在职残疾抚恤优待金 │在乡残疾抚恤优待金 ┃
┃ ├───────┬───────┬────────┼───────┬────────┬────────┨
┃ 抚恤标准 │1955 │1978 │1984 │1955 │1978 │1984 ┃
┃ │ │ │ │ │ │ ┃
┃残疾等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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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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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72 │62 │72 │62 │132 │120 │420 │380 │520 │480 │570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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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60 │50 │60 │50 │118 │103 │360 │330 │480 │430 │498 │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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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 │44 │38 │44 │38 │96 │86 │190 │170 │260 │240 │390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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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 │36 │30 │36 │30 │84 │76 │136 │126 │196 │186 │296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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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甲 │30 │24 │30 │24 │70 │64 │220 │176 │100 │100 │180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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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乙 │24 │20 │24 │20 │60 │56 │165 │140 │100 │80 │140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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