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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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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初年,县知事主管民政,具体事宜由户房办理。1929年,知事衙门改称县行政公署,下设一科主管民政。1931年,县行政公署改称县政府,一科改称民政科。
1940年,单县抗日县政府及县境内县级办事处均设民政科。新中国成立后,单县人民政府仍设立民政科,区设民政助理员,村设民政委员。1958年,撤区成立人民公社,各公社均设民政助理员,生产大队设民政委员。1965年,县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84年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区乡(镇),乡(镇)设民政助理员,村设民政委员或民政调解员。1987年县民政局内设秘书、优抚、社会、会计股和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