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县政府司法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建国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单县人民调解组织陷入瘫痪,1973年后逐步恢复、重建。民事调解工作有较大发展。
1980年10月,司法局担负起民事调解管理工作的任务。当年抓了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调解人员的整顿集训,到1982年,全县27处公社,1068个生产大队共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979个,有调解人员3051人。年调解民事纠纷6128件。稳定了农村治安,和睦了众多家庭,促进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
1984年,司法部门狠抓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人员、报酬、工作落实。对基层调解委员会主任分批分期进行了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1985年在丁楼乡搞了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试点,在郭村、张集、黄岗、谢集、聂付庄等5个乡(镇)试办了法律服务站,取得经验全县推广。1986年,有50%的基层调解组织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建乡镇法律服务站15个。招聘法律服务员25名。法律服务站当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658件,进行法制宣传551场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61份,解答法律咨询328件,介绍协助办公证业务64件,帮助当事人审查修订经济合同53份,发现制止违法合同8件,使乡镇企业、专业户避免经济损失近10万元。
1987年,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先后制定了司法助理员岗位责任制,法律服务站工作制度,调解工作任务、范围、制度、纪律、原则等项规章制度。单县调解工作开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向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多层次发展。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建国前,县政府司法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建国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单县人民调解组织陷入瘫痪,1973年后逐步恢复、重建。民事调解工作有较大发展。
1980年10月,司法局担负起民事调解管理工作的任务。当年抓了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调解人员的整顿集训,到1982年,全县27处公社,1068个生产大队共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979个,有调解人员3051人。年调解民事纠纷6128件。稳定了农村治安,和睦了众多家庭,促进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
1984年,司法部门狠抓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人员、报酬、工作落实。对基层调解委员会主任分批分期进行了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1985年在丁楼乡搞了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试点,在郭村、张集、黄岗、谢集、聂付庄等5个乡(镇)试办了法律服务站,取得经验全县推广。1986年,有50%的基层调解组织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建乡镇法律服务站15个。招聘法律服务员25名。法律服务站当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658件,进行法制宣传551场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61份,解答法律咨询328件,介绍协助办公证业务64件,帮助当事人审查修订经济合同53份,发现制止违法合同8件,使乡镇企业、专业户避免经济损失近10万元。
1987年,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先后制定了司法助理员岗位责任制,法律服务站工作制度,调解工作任务、范围、制度、纪律、原则等项规章制度。单县调解工作开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向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多层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