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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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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单县无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
1928年,国民单县政府法院(司法科)建立,开始司法独立。
人民司法行政工作,在建国前后,由人民政府司法科和单县人民法院先后兼管。1956年始建法律顾问处。1959年,法律顾问处撤销,司法行政工作长时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
单县人民政府于1980年10月组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民事调解组、宣传组,主管全县司法行政事务。1981年4月,增设法律顾问和公证处。1984年体制改革,司法局内部机构重新调整。设人秘股、基层调解管理股、法制宣传股。乡镇增配了司法助理员。至1987年,全人民共有司法行政干部、职工80人。其中司法局本身25人,法律顾问处9人,公证处8人,司法助理员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