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单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单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article/3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article/3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无陪审制度。
    民国时期,重大案件由承审员陪审;一般案件由承审员进行主审,书记员协审。而对所谓“共匪”案件,却一反正常的审判程序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1955年8月29日,单县各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9名,审判工作自此开始公开审判。每案有2名陪审员参加,审前阅卷熟悉案情,参加案审会议并出席陪审。1958年,人民陪审员增至7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中断。
    1973年,恢复单县人民法院建制,人民陪审制度相继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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