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无陪审制度。
民国时期,重大案件由承审员陪审;一般案件由承审员进行主审,书记员协审。而对所谓“共匪”案件,却一反正常的审判程序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1955年8月29日,单县各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9名,审判工作自此开始公开审判。每案有2名陪审员参加,审前阅卷熟悉案情,参加案审会议并出席陪审。1958年,人民陪审员增至7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中断。
1973年,恢复单县人民法院建制,人民陪审制度相继建立健全。
第六节 人民陪审
清末,无陪审制度。
民国时期,重大案件由承审员陪审;一般案件由承审员进行主审,书记员协审。而对所谓“共匪”案件,却一反正常的审判程序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1955年8月29日,单县各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9名,审判工作自此开始公开审判。每案有2名陪审员参加,审前阅卷熟悉案情,参加案审会议并出席陪审。1958年,人民陪审员增至7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中断。
1973年,恢复单县人民法院建制,人民陪审制度相继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