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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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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冤假错案较大的有3次。1956年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重点复查了“肃反”期间处结的全部案件,同时复查了各种刑事案件451件494人,复查后,对处理过轻过重的重新作了处理。1962年全面复查了1958—1962年间所审结的案件共177起196人。在查清事实后分别做出结论。改判减刑的38起4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5起18人;无罪的8起8人;维持原判的116起128人。1978—1987年间,对建国以来处结的案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复查。共复查刑事案件1180件1236人。其中:改判减刑的303起317人;免于刑事处分的13起16人;冤案改判无罪的96起101人;维持原判的768起8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