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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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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司法部门受理经济案很少。
建国后至1979年,单县人民法院(司法科)对有关经济案件,凡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调处。
1980年初,单县人民法院始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收案6件,审结4件,1982年审结7件。1983年收案13件,审结7件。1984年受理21件,审结17件。1985年受理158件,审结122件,诉讼标的额达46.6万元。是年,县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到县二轻公司试点,对公司所辖20个单位调查摸底、指导起诉。仅40余天,便受理经济纠纷案77件,审结64件,追回私人借款23万元。
1986年,在经济审判中,坚持“多收案、办好案”的指导方针,组织12名审判人员深入乡镇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加速了案件审理,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政策,自行和解经济纠纷1400余件。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151件,审结2115件,结案率为98.3%。争议标的额达226.8万元。
1987年共收案2581件,其中:购销合同案98件,承包合同纠纷25件,信贷合同纠纷2446件,其他经济纠纷案12件,共处结2522件,结案率为98.2%。诉讼标的额达510余万元。贷户主动偿还款额6400万元,为国家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