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初,知县聘刑名师爷协助掌管民事案件审判,民国中期,单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审判。但均很少过问民事。
1940年初,单县抗日政府成立司法科后,开始重视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依靠基层政权组织,调解了大批民事案件。
1952年建立单县人民法院后,设立了民事审判庭,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土地宅基纠纷、伤害赔偿案居多。1949—1965年的17年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59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686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4.6%;土地宅基纠纷案151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5%;财产纠纷案件138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3%;赔偿纠纷案件135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3%。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行,土地宅基纠纷案件明显减少,1956年全年受案18起,人民公社化后,基本消失。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76起。
1978年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关系出现了新的情况:农民富了,买卖婚姻有所抬头;大龄青年难找对象,采取“转亲”、“换亲”;有些青年男女受西方资产阶级婚姻观影响,一见钟情,草率成婚,以上种种,婚前无自主,婚后无感情,造成家庭破裂诉讼到法院,婚案遂多。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公布后,在全县进行广泛宣传,并惩办了拐骗妇女的“人犯子”,婚姻案件一度下降。1985—1987年又呈上升趋势。1978—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婚姻案件1101件,约占结案总数的70%。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末民国初,知县聘刑名师爷协助掌管民事案件审判,民国中期,单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审判。但均很少过问民事。
1940年初,单县抗日政府成立司法科后,开始重视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依靠基层政权组织,调解了大批民事案件。
1952年建立单县人民法院后,设立了民事审判庭,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土地宅基纠纷、伤害赔偿案居多。1949—1965年的17年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59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686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4.6%;土地宅基纠纷案151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5%;财产纠纷案件138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3%;赔偿纠纷案件135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3%。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行,土地宅基纠纷案件明显减少,1956年全年受案18起,人民公社化后,基本消失。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76起。
1978年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关系出现了新的情况:农民富了,买卖婚姻有所抬头;大龄青年难找对象,采取“转亲”、“换亲”;有些青年男女受西方资产阶级婚姻观影响,一见钟情,草率成婚,以上种种,婚前无自主,婚后无感情,造成家庭破裂诉讼到法院,婚案遂多。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公布后,在全县进行广泛宣传,并惩办了拐骗妇女的“人犯子”,婚姻案件一度下降。1985—1987年又呈上升趋势。1978—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婚姻案件1101件,约占结案总数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