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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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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掌审判权。
国民单县政府的刑事审判,主要是镇压革命人民。1946年,经单县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审判杀害的中共党员、革命干部、人民群众计316人。
建国后,刑事审判案件较多的有3次:建国初期,在两次镇反时审理了一批反革命杀人案件;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时,审理了一批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刑事犯罪分子;1978年以后,又审理了一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稳定了社会治安。1949—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511件。
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7月—1951年1月,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因当时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判处存有过宽的偏向。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判反革命案犯有了量刑标准。单县司法部门先后在城关、黄岗、终兴、徐寨、郭村5个区召开公审会、公判会、控诉会,对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公审。
1950—1952年,在反革命案件审判中,依照“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了群众参加公审、组织旁听、吸收民主人士讨论案件、交群众评议等方式。
1956年5月,审判了一批犯罪分子,由于当时干警中存有多判、多杀的情绪,造成一些案件错判。
其他刑事案件审判 1949—1987年共打击审结杀人、放火、放毒、强奸、抢劫、盗窃、拐卖人口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6223件。
1952年4月,单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前,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由司法科审理后交县裁判委员会量刑判决,县长署名布告全县。
1953年,单县人民法院开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年6月23日,发出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制度开始建立起来,依照党在各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1953年7月,开始清理过去的积案,至10月,共审结114起。1955年,对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从1956—1966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3812起。此间审判工作出现过违反法律程序和审判草率等问题:1958年搞审判工作“大跃进”,仅3月28日—4月3日7天7夜,就审结159起刑事案件,判处了310名案犯。是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923起,是建国后发案和结案最多的一年。但是也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
1967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受“文化革命”干扰,陷于混乱状态。
1968年初,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造成一批冤案。
1979年7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制度很快恢复健全,刑事审判工作开始走向正规化、程序化、法律化。1980—1987年底,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1137起,其中审结1127起。公、检、法三机关多次联合召开公判大会,参会群众达20余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