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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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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5年,对羁押的5876名人犯先后进行了104次检察清点,查出越狱逃跑39名,依法打击了在押人犯的重新犯罪活动。检察了监督看押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纠正违法关押看管85起,处理犯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457件,对部分抗拒改造的罪犯进行了加刑。
检察院重建后,充实加强了力量,设立了监所检察科。1978—1987年对收押的各类人犯1991人,自行检察1986次,检察长检察12次;配合公安看守所和法院联合检察93次;清监104次,纠正看管违法129起,防止事故79次;处理申诉154件;协助看守所进行形势教育等490次,促使多数犯人思想转化、认罪服法、检举揭发出54名犯罪分子和大批犯罪案件线索;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438名外执犯人,全面进行了考查;对在押拒不认罪、逞凶作恶煽动拒管或传授犯罪手段的重新犯罪分子,建议加刑严管;对确已悔罪(过)自新,有立功表现的在押和外执犯人,建议减刑或提前解除劳教;对于干警中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