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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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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5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反革命案犯和其他刑事案犯,经县检察院审查有的批捕,有的报呈上级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3073名,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有2790名。
1978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各种刑事犯罪逐年上升,在开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检察院为保证严打不误时机,亲自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活动;接到公安局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顶住说情送礼等不正之风,尽快核实犯罪事实,批捕处理起诉,保证法院及时开庭审理,对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建议县人民法院予以宽大处理。1978—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案犯1773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1413名。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种刑事案犯1438名,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15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