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十八篇 司法 资料库:单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单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article/2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5/section/1/article/2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民国时期,单县地主劣绅巧取豪夺,外国传教士横行乡里。土匪、汉奸、兵痞等不法之徒互相勾结,欺压百姓,抢掠、烧杀,社会秩序混乱。旧政府司法机构,名为“除暴安良”、“推行政令”、“强化治安”,实质上无不以镇压人民、维护其反动统治为目的。单县人民谓之“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人民司法机关,以保护人民为宗旨,以维护社会治安作为根本职能。1940年单县人民司法机关相继建立。广大司法干警,始终为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政权而战斗,先后开展了除奸反特、剿灭土匪、“镇反”、“肃反”、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分子;依法逮捕审判了一批犯罪分子,调解处理了众多民事纠纷,为民伸张了正义,震慑了敌人,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大革命”中,单县司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加强,单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相继恢复、建立。先后复查审理了建国以来受理的案件,平反了冤假错案,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进行了法制宣传,打击了刑事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调解处理了大批民事、经济案件,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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