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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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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宣统年间,单县县级行政机构设置为县衙。县衙设置知县一人。下设六房三班等。 六房 各设房长一人,经承若干人。六房是: 吏房 亦称官房,管理全县官佐杂人员升迁调补的文件。 户房 管理户口、地亩册籍、地丁、漕粮征收、水旱灾赈济、民事诉讼等。户房下设户南房管杂税、集课。户北房管地丁钱粮的册籍及征收。户粮房管秋季漕米征收。东库,存放武器、凶器、赃物、银钱。西库,保管税契。 礼房 管文考、祭祀、庙宇、学校、财产继承等,下附设盐房,管盐引。 兵房 管军事册籍、四班卯簿、枪支、弹药、案卷、武考、驿站、招兵、民团、官车等。 刑房 管司法案卷,主要是刑事案卷,下设检验房,有仵作若干人,管验尸及现场检验。 工房 管地图、测量、修桥、修城、修路、河堤、衙门工程等。 县知事另聘有刑名师爷,俗称老夫子,钱谷师爷,前、后稿案及帐房等。 三班 每班设大老总、二老总及衙役若干人。 快班 分头快、二快,管抓差办案,催讨东方粮钱集课。 壮班 分头壮、二壮,管传案,催讨城区及南方钱粮集课。 班 分头皂、二皂,县知事审案时站班,出门时作前后随从,掌小板子、杖条、刑杖和掌嘴等刑,催讨东南方、西方钱粮集课。 另有捕班 分头捕、二捕,缉捕盗贼,管理监狱,动大刑、行刑。遇有重大刑事案件,三班齐出,另加捕班。 除县衙(县署)外,还有主簿署,雍正四年移驻于黄岗集南大堤上,主管单县段黄河,黄河北徙后遂废。 典史衙 俗称“四衙”、“小四”,管监狱及捕班。 儒学正斋署儒学副斋署 设教谕、训导。二署管理学校及生员。光绪三十年改正斋署为劝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