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 1949年11月—1953年2月,各界代表会期间,代表实行推选、民主协商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1980年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村选举区社乡代表,区乡社代表会再选举县人民代表。
从1980年11月开始,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单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直接选举。县第九届人代会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办法。
代表资格 1951年以前的代表条件是:凡反帝反封建反对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以后,单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和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1980年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对代表资格规定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程序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建国以来的历次选举,县和各区社乡镇均成立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在全县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选区。各区社乡镇,以行政村(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每选区根据居民居住情况编为若干选民小组。驻县城内的县直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1981年直接选举时,全县划为117个选区,其中县直17个,各乡镇100个。县区社乡镇选举委员会内设选民资格审查委员会或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被剥夺选举权者除外。选民在正式选举5天前张榜公布。
提名候选人,选举代表。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选民以小组为单位,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再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县人代会代表。
第五节 选举
选举办法 1949年11月—1953年2月,各界代表会期间,代表实行推选、民主协商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1980年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村选举区社乡代表,区乡社代表会再选举县人民代表。
从1980年11月开始,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单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直接选举。县第九届人代会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办法。
代表资格 1951年以前的代表条件是:凡反帝反封建反对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以后,单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和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1980年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对代表资格规定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程序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建国以来的历次选举,县和各区社乡镇均成立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在全县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选区。各区社乡镇,以行政村(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每选区根据居民居住情况编为若干选民小组。驻县城内的县直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1981年直接选举时,全县划为117个选区,其中县直17个,各乡镇100个。县区社乡镇选举委员会内设选民资格审查委员会或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被剥夺选举权者除外。选民在正式选举5天前张榜公布。
提名候选人,选举代表。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选民以小组为单位,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再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县人代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