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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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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贷 1950年前单县没有国营和集体合作经济,信贷的发放范围较小。1949—1952年共发放私营贷款1248574元。1953年,根据上级行贷款精神,对一些行业停止了贷款,并逐步收回了贷款。同时积极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1953年末,供销合作贷款余额为36.4万元,1955年末为81.5万元。1955年后,开始对单县国营工商企业陆续发放贷款。1957年末,银行工业贷款43万元,比1952年末增加36万元,增长5.1倍,商业贷款达到769万元,比1952年增加637万元,增长4.8倍。在商业贷款中,国营商业占20.8%,粮食贷款占31.8%,供销合作社贷款占42.9%。1958年“大跃进”时期,工商信贷手续简化为“存贷合一”帐户,对企业核定一个指标后,任其支付;对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提出了要多少给多少,工商信贷完全失去控制,放弃了监督。1958—1959年,工业贷款增加181万,商业贷款691万元,增加的这些贷款,除部分合理因素外,大部分为企业损失浪费掉,全县工商企业约计损失资金在400万元以上。1961年开始对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20%由银行贷款。1962年末工业贷款余额为55万元,比1959年下降174万元。
1963年后,单县工商信贷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稳步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单县工商信贷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处于混乱状态,银行信贷工作管理放松,监督不力。1975年3月,检查了前几年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情况,主要问题有:挪用公款搞私人借支,工商企业职工欠款13万多元,较1972年增加一倍多;擅自赊销预付和单位间相互借支。县集体工业单位,1974年底应收款58万元,其中赊销39万元,不合理预付8万元,外借款9.2万元;不按国家财务制度办事,随便挪用流动资金,搞基建和购置设备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银行工商信贷工作上,执行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信贷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保障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1980年全县农副产品收购总值8500万元,为1979年的215%,全县商业贷款(含供销贷款)77349万元,为1979年的180%。通过发放中短期设备和技改贷款,支持了企业挖潜、革新、改造。
在积极支持企业用好搞活信贷资金的同时,对不合理的基金占用进行了清还。1982—1983年,对1980年底以前削价报废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清理,共报废损失229.8万元,其中冲销自有资金84.2万元,冲销专用基金和财政借款4.8万元,冲销银行贷款140万元。对已关停的化肥厂所欠贷款,通过帮助处理资产收回了大部分贷款,至1984年剩余贷款6.8万元,移交教育局,于1985年全部收回。
农村信贷 农行工商企业信贷1980年从人民银行分出后,对农业银行所属的工商企业单位所需资金积极进行了支持。1981年后,银行与商业部门紧密配合,多次召开展销会和物资交流会,推动了工业品下乡,在粮棉收购资金上也积极给予支持。1987年工业贷款,主要是集体工业,贷款单位16个。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生产正常产品有一定销路,能守信用的工业企业,都积极给予支持。
农民贷款 建国初期,发放农民贷款主要是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资金和生活困难,用以恢复发展农业生产。1954—1955年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20万元。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村发放贷款的重点是支持承包户、专业户,1980—1987年共发放贷款561万元。
社队集体贷款 农业合作化初期,贷款有两种:一是生产费用贷款;二是生产设备贷款。1980年以后,在优先支持棉油生产的同时,积极支持多种经营的发展和动力机械设备的购置。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三户(专业户、承包户、重点户),一体(经济联合体)。1980—1987年共发放贷款3986万元。
社队企业贷款 县行于1962年前开始办理社队企业贷款业务。1970年以后稳步发展,1980年后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改称乡镇企业贷款,1987年末贷款余额达到728万元。
国营农业贷款 1956年,着重发展支持林果园,并于当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万元。1966—1976年共发放贷款40万元,1987年国营农业贷款、社队农业贷款、预购定金贷款526万元。
1962年豁免了一部分贷款,全县豁免贫农基金贷款120万元,1962年前归还农贷1046万元,预购定金94万元。
信用社存贷业务 建国后,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款业务发展缓慢。1987年储蓄存款8268万元,为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每年存款126万元的65倍,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最末一年存款30万元的275倍。1983—1987年平均每年贷款2166万元,为第三个五年计划平均每年贷款122万元的17.7倍,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最后一年贷款107万元的20.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