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 1950年新税制建立,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单县实行征收的有货物税、棉纱统销税、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8个税种。
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调整交易税,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至1957年,单县实行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8种。之后,又采取了公私区别对待和繁简不同的税收措施,对合作经济在税收上给予许多减免、照顾。
1958年,把原来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两次征税制,即对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环节征一道税,在商品零售环节征一道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在保证税源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税率作适当调整。调高了钢材、电力、呢绒的税率,调低了化肥、塑料、食品等产品的税率,减少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规定的26种产品要在生产过程中征收中间产品税。税制改革后,只保留白酒、棉纱、皮革产品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其他中间产品免征。将原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4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58—1972年间,单县实行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共7种。
1973年,试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以及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少为44个;税率由工商统一税的141个减少为82个;调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调高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
1982年7月1日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6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开征建筑税。
1973—1983年间,单县实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增值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建筑税。
1984年,将工商税分解为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3个税种;同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2月8日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月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奖金税、屠宰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另有调节税和能源基金征集属中央征收,现由县财政局代征调节税,税务局代征能源基金征集。
税种 契税 清代买卖、典当田地房产纳正税银、耗银和契纸银。契税按契价定额征收,每契尾一张只准收大钱250文。1909年,加收契税;买契价银一两,征税银九分;典契价银一两,征税银六分。
民国初年,税率屡变。1923年,发行官契纸,每张百文。1943年5月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15%,交换契、分割契6%,典契10%。1946年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契税项附加税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及契纸工本费等。
1954年单县开征契税税率为:买契按买价的6%,赠与按价值的6%,典契按典价的3%,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合作社免税。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契税停征。
烟税 清代,定章每斤烟叶征收制钱十六文,后每斤征收三文。清宣统二年,改烟税为烟丝铺捐。当时,单县共28家烟铺,年认销烟丝17万斤,缴凭单费大钱二十八千文,抽捐制钱五百一十千文。
1926年,烟铺减至25家,年认销约1.75万斤,每斤按银码二厘四毫计税,共征洋419.4元。另外,单县于1916年开征烟商牌照税,分丙、丁、戊三等,烟商54家,年纳税洋100元。1925年又开征卷烟税,由济宁纸烟公司包办,无论整箱、零盒,一律交印花税。1946年,制烟店按实产量计征,税率10%,1948年10月24日,改按批发价50%征税。
牙税 清代,牙税皆以投标办法招集各方集市牙纪承办,以认税多者为合格牙纪,由县派差催促各方牙纪领帖缴税,年约征收制钱994缗。到1924年,全县共56集,新旧牙行119行,各行牙帖一张,共征收课税洋4493元,贴费洋8714元。建国后,牙税分别纳入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牙帖税废之。
盐税 清末,多销售官盐,通行官督商销制,官给商人引票(贩盐许可证),引盐出卖划定特区,商人据引贩盐。单县多销售长芦盐,年销额249.3万斤。1901年,原盐商由23家合办,名“永和”,承办期限3年,原额批解正课银2499两,加课银4590两,解费银110两,盐规礼48两,盐规费400两。
1913年,定盐百斤纳税洋2元。
工商业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时实行的一个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4个税目。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凡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以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营业税,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5—6%。1952年,单城关私营工业591户,商业906户。在征收方式上分别定为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三种方式。1952—1957年,单县共征收营业税219.1万元。
摊贩牌照税 1950年对摊贩实行14级牌照和特级牌照税,按资本额多少分别定级,按季度纳税。1951年,取消按资本额征税办法,改按营业额计算征税,对在公共场所之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之摊商,采取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一般摊商,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征收。1953年1月,修正税制,摊商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征收。
临时营业税 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户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者,均于销售行为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营业税的起征点,以营业额满15元者(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合并计算)。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商品税率为6%。1952年3月,又将税率调整为6%和10%。单县在征收管理上,执行了行商货物运销单和进货登记的控管办法。
所得税 征收分查帐和民主评议两种方法,按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对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及不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税务局讲明政策,具体交待结算方法,由单位自行结算,按时入库,入库后重点抽查。对私营帐户的清交工作,采取事前召开汇算清交会议,贯彻政策,交待方法,以推动据实申报,并重点进行货物盘点,查实征收。对民评户,由专管员分行业选择有代表性分类典型户进行调查,经有工商联参加的行业评委会进行评议,最后协商出典型户的毛利率和纯益率,然后逐户计算征收。1954年,全县参与汇交的共730户,汇交款额上升144.8%。1952—1957年全县共汇算征收所得税93.2万。
货物税 1926年9月,将花生、棉花、油类等税一切名目废止,统称货物税。当时定章值百抽二取税,出入境货物价值25元者取税洋5角,不及25元者免税。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单县实行的货物税主要有:出入境货物税,凡从敌占区入境的货物和特许入境的货物,分竹木、文具、杂项三类63个税目,税率最低为5%,最高70%;从解放区出境的货物,分禽畜、食品、油、油料、皮毛、炭、其他七类29个税目,最低税率为5%,最高为40%;从敌占区贩运准许入口货物,经解放区转口销售者,征10—30%的过境税。1948年10月24日改按批发价50%征收。
1949年9月21日,执行华北人民政府颁发的《华北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机制、半机制纸烟从价征收,税率为100%;手工制纸烟,从价征收,税率为80%;白酒税率为60%。当时,单县货物税的税源主要有卷烟、酒、熟皮、原木、烟叶、烟丝、植物油、土布、饴糖、土纸、砖瓦、爆竹、粮食、焚化品等。对征收商业流通税的两个烟厂,一个酒厂,采取出厂按月征收,其他货物税采取查定、起运征收方式,月初查定,中间抽查,月中核实,旬交月清,并对起运者,控制照证同行。起运征收的有土布、粮食、烟叶、原木。查定征收的有植物油、饴糖、土造纸、烟丝、焚化品、爆竹(随产随核)、砖瓦窑(按月销数量)。1952—1957年,单县实征货物税223.2万元。
交易税 清末至民国年间,单县对大牲畜、猪、羊及粮食、棉花、土布等交易,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自1936年10月1日起,增收一部分逐级上解,作为边区收入。增加上解的比率为:原手续费一分者改收二分,上解一分;原手续费分半者,改收二分半,上解1.1%;原手续费二分半以上者,改收三分以上,上解1.2%。上解实行后,以前从交易费用征收10%作为他用的各项规定取消。
1950年,单县形成征税的有:牲畜、药材、粮食、土布、棉花五个税目,大牲畜税率为2%,其他为2—5%。征收办法,主要采取加强对交易员的管理,编组划分交易员范围,在集市上设桌征收。牲畜交易税是交易员自流赶集(会)介绍成交后,从税款中提给30%的手续费,再从手续费中提20%作为代征员的手续费。1953年,单县批准助征员20人,从7月起,从手续费中提取25%。1953年停征药材、棉花交易税,把粮食、土布并入货物税。
1962年12月,对牛、马、驴、骡、鸡、鸭、鹅等肉类及大麻、棉籽、梨、山楂13个品目停征集市交易税,其他品目仍按原规定继续征税;适当降低集市交易税的税率,除旧表、自行车、猪肉、羊肉仍按10%的税率征收外,其余商品一律降为5%;农民在集市上出售应税商品,凭发给的自产自销证,只征交易税,不征临时商税;对商贩除征集市交易税外,仍应征临商税,1965年12月停征。此间,单县共征收集市交易税6.1万元。
1983年6月1日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牛、马、驴、骡、骆驼5种牲畜交易时,向买方征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恢复生产期间,持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及牲畜场(站)、科研、教学等部门购买的专供科研、教学用的牲畜,凭本单位证明免税。
屠宰税 自1947年4月12日起,牲畜屠宰税从价征收,残牛、马、驴、骡税率为10%;对猪、羊实行从量征收。
解放初期,规定:屠宰牲畜为牛、马、驴、骡、骆驼、猪、羊等7种,均征收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税。对耕牛、种畜、胎畜禁宰。老弱残病畜,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方准屠宰。税率为8%。1951年,改按实际重量计税,屠商宰杀行为发生后,在肉上加盖验讫戳记,方可出售。
1957年,凡农业社、社员、个体农民宰杀自养的猪、羊两种牲畜,不论出售与否,不分节日或平时,其头、蹄、下水一律免税,春节前半月内,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牲畜,给予限量免税照顾,限量的比率为:猪8%,羊20%;因婚丧宰食的自养猪羊食用部分免税,出售部分征税,慰问烈、军属宰杀的牲畜不征税;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宰杀牲畜自用部分免税不变。计税价格一律按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零售牌价,税率8%。1959年,对基本核算单位,社员、个体农民宰杀的牲畜,不论销售或自用,均按销售价格计税。1965年11月10日,改按头征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元,每只绵羊征税4角,每只山羊征税2角。在屠宰环节征收的,税率由8%减为4%,调出本县屠宰生猪,一律在调拨起运时,由调出单位按调出量和帐面上的生猪平均收购价格,依5%税率征收。1973年暂予免税。
1984年10月1日,改革税制,对菜牛、菜猪改征产品税,宰杀其他牲畜仍征屠宰税。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在春节半个月内宰杀的猪,不论自食或出售免税,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宰杀的牛自食免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和生产经营性企业收购的食用猪、菜牛、羊等牲畜,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按照收购支付的金额,依3%的税率交纳产品税,不再交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收购生猪、菜牛、羊等牲畜,均不征产品税,屠宰时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生猪每头2元,菜牛(包括马、驴、骡)每头4元,羊免税,个体屠宰业户销售牲畜时,征收3%的营业税。
文化娱乐税 自1951年1月1日起,单城关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娱乐税(戏剧、电影),采取以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按票价和消费额的含税价为计税依据。1953年1月,将原来的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按票面价值乘以税率等于应纳税额征收,同时改特种消费税为文化娱乐税。单县城关执行丁级税率为10%,乡村执行2%的税率。1956年5月,规定纳税义务人除文化娱乐企业(电影院、剧场)和文化娱乐组织(剧团、电影放映队等)外,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也是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包括电影、戏剧、话剧、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八个项目,税率按人口多少确定,2—10万人口的城市电影按10%税率计征,戏曲等按4%的税率计征;2万人以下的城市、农村,电影税率为5%,戏曲等税率为2%。
印花税 1912年,凡买卖支取银钱货物凭据、帐簿、提货单、各项承览字据、保险单、遗产析产、借款字据、合同等概贴印花票,当时采取派销办法,单县定为二等县,每月额销250元。1920年3月每月改销300元。1921年每月改销400元。1922年,婚书每月销双喜印花税504元。税率分别为:金额10元以上不满100元者贴花额为2分;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贴花额为4分;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贴花额为1角;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贴花额2角;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贴花额5角;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贴花额1元……
1956年1月,印花税率额表为9目。定额贴花税额为5分、5角两种。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将原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一切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依章征税。当时,单县属工业产品部分的有卷烟、烤烟叶、土烟叶、白酒、酒精、饴糖、粮食、麦粉、植物油、棉布、生皮、肥皂、原木、鞭炮等14种,最高税率60%(卷烟),最低税率1.5%(棉坯布);属商业零售部分税率为3%;交通运输部分税率为2.5%;服务性业务部分弹花、浴池、理发、照相等税率为3%。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独立出来,称为工商所得税。1963年3月以前,对个体经济与其他企业都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对工商所得税负担作了调整,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由小组成员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的所得税,亦按个体经济的征收办法向小组成员征收。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60%。供销合作社按39%的比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征收,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55%。对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采取按季核定,分月征收的办法。对集体经济采取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
1984年对集体经济征收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独立出来,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仍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个体经济征收工商所得税,规定原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征收所得税后,再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采取按季评定,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按月征收。1958—1985年,单县共征收工商所得税1897.5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全县工商税目28个,最高税率60%(粮食酒),最低税率3%(棉坯布);交通运输税目1个,税率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目3个,最高税率4%(烤烟叶、土烟叶),最低税率3%(食用牛、羊等牲畜);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税目5个,最高税率10%(临时经营),最低税率3%(商品零售)。至1984年9月30日停征。
增殖税 1983年开征税种。单县实有增值税产品共10种: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6%;棉纱18支以下的税率4%;棉纱19—28支的税率7%;棉纱29—38支的税率10%;棉坯布税率8%;棉涤纶坯布税率13%;线毯税率12%;麻袋税率10%;袜子税率15%。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企业所得税。把企业的大部分利润采用税收的形式纳入国库。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所得额。单县全系小型企业,其级次、应纳所得税税率如下: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税率20%,连算扣除数10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税率28%,连算扣除数38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至2.5万元的部分,税率35%,连算扣除数108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42%,连算扣除数283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8%,连算扣除数583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税率53%,连算扣除数1083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连算扣除数11483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凡是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按规定不纳入固定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都属于建筑税的征税范围,建筑税的纳税人,是用上述各项投资搞基本建设的县属所有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农村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等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均应照章征收建筑税。征收时,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10%,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
产品税 1984年10月10日开征,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工业产品列举征收的农、林、牧、水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人。税率采取固定比例,从价计征,对少数产品,采取从高或从低税率。单县实有产品税目37个,适应税率较高的有白酒50%,晒、烤烟叶38%,薯酒类40%,护肤护发品及鞭炮30%;税率居中的有酒精、牛皮革、皮张、皮筒、毡制品、自行车零件、灯泡、灯管、玻璃制品、砖瓦、化学溶剂、毛线、原木、电线等税率为10—15%;适用税率最低的是生猪、菜牛、羊等,为3%。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1月1日,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征收对象为纳税人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不征税;超过标准工资4—5个月的部分,税率30%,连算扣除系数1.2;超过5—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连算扣除系数为4.7;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连算扣除系数为16.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对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纳税人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
营业税 是1984年从原工商税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税种,对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共11个税目,24个比例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临时经营)。
临时经营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税率8%;贩卖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业务,税率为5%;从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按10%税率征收的项目,仍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临时经营交纳营业税后,不再缴纳所得税,对少数盈利水平高或税收负担低于当地固定工商业户,经县税务局批准,在1—10成的幅度内酌情加成征收,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销售收入额计算纳税。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纳税人,以营业收入计算纳税。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税制 1950年新税制建立,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单县实行征收的有货物税、棉纱统销税、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8个税种。
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调整交易税,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至1957年,单县实行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8种。之后,又采取了公私区别对待和繁简不同的税收措施,对合作经济在税收上给予许多减免、照顾。
1958年,把原来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两次征税制,即对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环节征一道税,在商品零售环节征一道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在保证税源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税率作适当调整。调高了钢材、电力、呢绒的税率,调低了化肥、塑料、食品等产品的税率,减少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规定的26种产品要在生产过程中征收中间产品税。税制改革后,只保留白酒、棉纱、皮革产品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其他中间产品免征。将原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4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58—1972年间,单县实行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共7种。
1973年,试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以及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少为44个;税率由工商统一税的141个减少为82个;调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调高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
1982年7月1日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6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开征建筑税。
1973—1983年间,单县实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增值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建筑税。
1984年,将工商税分解为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3个税种;同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2月8日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月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奖金税、屠宰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另有调节税和能源基金征集属中央征收,现由县财政局代征调节税,税务局代征能源基金征集。
税种 契税 清代买卖、典当田地房产纳正税银、耗银和契纸银。契税按契价定额征收,每契尾一张只准收大钱250文。1909年,加收契税;买契价银一两,征税银九分;典契价银一两,征税银六分。
民国初年,税率屡变。1923年,发行官契纸,每张百文。1943年5月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15%,交换契、分割契6%,典契10%。1946年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契税项附加税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及契纸工本费等。
1954年单县开征契税税率为:买契按买价的6%,赠与按价值的6%,典契按典价的3%,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合作社免税。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契税停征。
烟税 清代,定章每斤烟叶征收制钱十六文,后每斤征收三文。清宣统二年,改烟税为烟丝铺捐。当时,单县共28家烟铺,年认销烟丝17万斤,缴凭单费大钱二十八千文,抽捐制钱五百一十千文。
1926年,烟铺减至25家,年认销约1.75万斤,每斤按银码二厘四毫计税,共征洋419.4元。另外,单县于1916年开征烟商牌照税,分丙、丁、戊三等,烟商54家,年纳税洋100元。1925年又开征卷烟税,由济宁纸烟公司包办,无论整箱、零盒,一律交印花税。1946年,制烟店按实产量计征,税率10%,1948年10月24日,改按批发价50%征税。
牙税 清代,牙税皆以投标办法招集各方集市牙纪承办,以认税多者为合格牙纪,由县派差催促各方牙纪领帖缴税,年约征收制钱994缗。到1924年,全县共56集,新旧牙行119行,各行牙帖一张,共征收课税洋4493元,贴费洋8714元。建国后,牙税分别纳入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牙帖税废之。
盐税 清末,多销售官盐,通行官督商销制,官给商人引票(贩盐许可证),引盐出卖划定特区,商人据引贩盐。单县多销售长芦盐,年销额249.3万斤。1901年,原盐商由23家合办,名“永和”,承办期限3年,原额批解正课银2499两,加课银4590两,解费银110两,盐规礼48两,盐规费400两。
1913年,定盐百斤纳税洋2元。
工商业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时实行的一个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4个税目。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凡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以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营业税,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5—6%。1952年,单城关私营工业591户,商业906户。在征收方式上分别定为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三种方式。1952—1957年,单县共征收营业税219.1万元。
摊贩牌照税 1950年对摊贩实行14级牌照和特级牌照税,按资本额多少分别定级,按季度纳税。1951年,取消按资本额征税办法,改按营业额计算征税,对在公共场所之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之摊商,采取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一般摊商,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征收。1953年1月,修正税制,摊商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征收。
临时营业税 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户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者,均于销售行为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营业税的起征点,以营业额满15元者(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合并计算)。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商品税率为6%。1952年3月,又将税率调整为6%和10%。单县在征收管理上,执行了行商货物运销单和进货登记的控管办法。
所得税 征收分查帐和民主评议两种方法,按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对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及不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税务局讲明政策,具体交待结算方法,由单位自行结算,按时入库,入库后重点抽查。对私营帐户的清交工作,采取事前召开汇算清交会议,贯彻政策,交待方法,以推动据实申报,并重点进行货物盘点,查实征收。对民评户,由专管员分行业选择有代表性分类典型户进行调查,经有工商联参加的行业评委会进行评议,最后协商出典型户的毛利率和纯益率,然后逐户计算征收。1954年,全县参与汇交的共730户,汇交款额上升144.8%。1952—1957年全县共汇算征收所得税93.2万。
货物税 1926年9月,将花生、棉花、油类等税一切名目废止,统称货物税。当时定章值百抽二取税,出入境货物价值25元者取税洋5角,不及25元者免税。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单县实行的货物税主要有:出入境货物税,凡从敌占区入境的货物和特许入境的货物,分竹木、文具、杂项三类63个税目,税率最低为5%,最高70%;从解放区出境的货物,分禽畜、食品、油、油料、皮毛、炭、其他七类29个税目,最低税率为5%,最高为40%;从敌占区贩运准许入口货物,经解放区转口销售者,征10—30%的过境税。1948年10月24日改按批发价50%征收。
1949年9月21日,执行华北人民政府颁发的《华北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机制、半机制纸烟从价征收,税率为100%;手工制纸烟,从价征收,税率为80%;白酒税率为60%。当时,单县货物税的税源主要有卷烟、酒、熟皮、原木、烟叶、烟丝、植物油、土布、饴糖、土纸、砖瓦、爆竹、粮食、焚化品等。对征收商业流通税的两个烟厂,一个酒厂,采取出厂按月征收,其他货物税采取查定、起运征收方式,月初查定,中间抽查,月中核实,旬交月清,并对起运者,控制照证同行。起运征收的有土布、粮食、烟叶、原木。查定征收的有植物油、饴糖、土造纸、烟丝、焚化品、爆竹(随产随核)、砖瓦窑(按月销数量)。1952—1957年,单县实征货物税223.2万元。
交易税 清末至民国年间,单县对大牲畜、猪、羊及粮食、棉花、土布等交易,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自1936年10月1日起,增收一部分逐级上解,作为边区收入。增加上解的比率为:原手续费一分者改收二分,上解一分;原手续费分半者,改收二分半,上解1.1%;原手续费二分半以上者,改收三分以上,上解1.2%。上解实行后,以前从交易费用征收10%作为他用的各项规定取消。
1950年,单县形成征税的有:牲畜、药材、粮食、土布、棉花五个税目,大牲畜税率为2%,其他为2—5%。征收办法,主要采取加强对交易员的管理,编组划分交易员范围,在集市上设桌征收。牲畜交易税是交易员自流赶集(会)介绍成交后,从税款中提给30%的手续费,再从手续费中提20%作为代征员的手续费。1953年,单县批准助征员20人,从7月起,从手续费中提取25%。1953年停征药材、棉花交易税,把粮食、土布并入货物税。
1962年12月,对牛、马、驴、骡、鸡、鸭、鹅等肉类及大麻、棉籽、梨、山楂13个品目停征集市交易税,其他品目仍按原规定继续征税;适当降低集市交易税的税率,除旧表、自行车、猪肉、羊肉仍按10%的税率征收外,其余商品一律降为5%;农民在集市上出售应税商品,凭发给的自产自销证,只征交易税,不征临时商税;对商贩除征集市交易税外,仍应征临商税,1965年12月停征。此间,单县共征收集市交易税6.1万元。
1983年6月1日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牛、马、驴、骡、骆驼5种牲畜交易时,向买方征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恢复生产期间,持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及牲畜场(站)、科研、教学等部门购买的专供科研、教学用的牲畜,凭本单位证明免税。
屠宰税 自1947年4月12日起,牲畜屠宰税从价征收,残牛、马、驴、骡税率为10%;对猪、羊实行从量征收。
解放初期,规定:屠宰牲畜为牛、马、驴、骡、骆驼、猪、羊等7种,均征收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税。对耕牛、种畜、胎畜禁宰。老弱残病畜,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方准屠宰。税率为8%。1951年,改按实际重量计税,屠商宰杀行为发生后,在肉上加盖验讫戳记,方可出售。
1957年,凡农业社、社员、个体农民宰杀自养的猪、羊两种牲畜,不论出售与否,不分节日或平时,其头、蹄、下水一律免税,春节前半月内,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牲畜,给予限量免税照顾,限量的比率为:猪8%,羊20%;因婚丧宰食的自养猪羊食用部分免税,出售部分征税,慰问烈、军属宰杀的牲畜不征税;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宰杀牲畜自用部分免税不变。计税价格一律按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零售牌价,税率8%。1959年,对基本核算单位,社员、个体农民宰杀的牲畜,不论销售或自用,均按销售价格计税。1965年11月10日,改按头征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元,每只绵羊征税4角,每只山羊征税2角。在屠宰环节征收的,税率由8%减为4%,调出本县屠宰生猪,一律在调拨起运时,由调出单位按调出量和帐面上的生猪平均收购价格,依5%税率征收。1973年暂予免税。
1984年10月1日,改革税制,对菜牛、菜猪改征产品税,宰杀其他牲畜仍征屠宰税。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在春节半个月内宰杀的猪,不论自食或出售免税,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宰杀的牛自食免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和生产经营性企业收购的食用猪、菜牛、羊等牲畜,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按照收购支付的金额,依3%的税率交纳产品税,不再交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收购生猪、菜牛、羊等牲畜,均不征产品税,屠宰时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生猪每头2元,菜牛(包括马、驴、骡)每头4元,羊免税,个体屠宰业户销售牲畜时,征收3%的营业税。
文化娱乐税 自1951年1月1日起,单城关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娱乐税(戏剧、电影),采取以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按票价和消费额的含税价为计税依据。1953年1月,将原来的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按票面价值乘以税率等于应纳税额征收,同时改特种消费税为文化娱乐税。单县城关执行丁级税率为10%,乡村执行2%的税率。1956年5月,规定纳税义务人除文化娱乐企业(电影院、剧场)和文化娱乐组织(剧团、电影放映队等)外,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也是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包括电影、戏剧、话剧、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八个项目,税率按人口多少确定,2—10万人口的城市电影按10%税率计征,戏曲等按4%的税率计征;2万人以下的城市、农村,电影税率为5%,戏曲等税率为2%。
印花税 1912年,凡买卖支取银钱货物凭据、帐簿、提货单、各项承览字据、保险单、遗产析产、借款字据、合同等概贴印花票,当时采取派销办法,单县定为二等县,每月额销250元。1920年3月每月改销300元。1921年每月改销400元。1922年,婚书每月销双喜印花税504元。税率分别为:金额10元以上不满100元者贴花额为2分;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贴花额为4分;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贴花额为1角;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贴花额2角;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贴花额5角;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贴花额1元……
1956年1月,印花税率额表为9目。定额贴花税额为5分、5角两种。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将原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一切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依章征税。当时,单县属工业产品部分的有卷烟、烤烟叶、土烟叶、白酒、酒精、饴糖、粮食、麦粉、植物油、棉布、生皮、肥皂、原木、鞭炮等14种,最高税率60%(卷烟),最低税率1.5%(棉坯布);属商业零售部分税率为3%;交通运输部分税率为2.5%;服务性业务部分弹花、浴池、理发、照相等税率为3%。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独立出来,称为工商所得税。1963年3月以前,对个体经济与其他企业都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对工商所得税负担作了调整,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由小组成员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的所得税,亦按个体经济的征收办法向小组成员征收。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60%。供销合作社按39%的比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征收,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55%。对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采取按季核定,分月征收的办法。对集体经济采取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
1984年对集体经济征收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独立出来,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仍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个体经济征收工商所得税,规定原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征收所得税后,再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采取按季评定,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按月征收。1958—1985年,单县共征收工商所得税1897.5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全县工商税目28个,最高税率60%(粮食酒),最低税率3%(棉坯布);交通运输税目1个,税率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目3个,最高税率4%(烤烟叶、土烟叶),最低税率3%(食用牛、羊等牲畜);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税目5个,最高税率10%(临时经营),最低税率3%(商品零售)。至1984年9月30日停征。
增殖税 1983年开征税种。单县实有增值税产品共10种: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6%;棉纱18支以下的税率4%;棉纱19—28支的税率7%;棉纱29—38支的税率10%;棉坯布税率8%;棉涤纶坯布税率13%;线毯税率12%;麻袋税率10%;袜子税率15%。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企业所得税。把企业的大部分利润采用税收的形式纳入国库。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所得额。单县全系小型企业,其级次、应纳所得税税率如下: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税率20%,连算扣除数10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税率28%,连算扣除数38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至2.5万元的部分,税率35%,连算扣除数108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42%,连算扣除数283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8%,连算扣除数5830元。
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税率53%,连算扣除数1083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连算扣除数11483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凡是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按规定不纳入固定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都属于建筑税的征税范围,建筑税的纳税人,是用上述各项投资搞基本建设的县属所有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农村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等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均应照章征收建筑税。征收时,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10%,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
产品税 1984年10月10日开征,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工业产品列举征收的农、林、牧、水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人。税率采取固定比例,从价计征,对少数产品,采取从高或从低税率。单县实有产品税目37个,适应税率较高的有白酒50%,晒、烤烟叶38%,薯酒类40%,护肤护发品及鞭炮30%;税率居中的有酒精、牛皮革、皮张、皮筒、毡制品、自行车零件、灯泡、灯管、玻璃制品、砖瓦、化学溶剂、毛线、原木、电线等税率为10—15%;适用税率最低的是生猪、菜牛、羊等,为3%。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1月1日,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征收对象为纳税人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不征税;超过标准工资4—5个月的部分,税率30%,连算扣除系数1.2;超过5—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连算扣除系数为4.7;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连算扣除系数为16.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对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纳税人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
营业税 是1984年从原工商税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税种,对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共11个税目,24个比例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临时经营)。
临时经营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税率8%;贩卖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业务,税率为5%;从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按10%税率征收的项目,仍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临时经营交纳营业税后,不再缴纳所得税,对少数盈利水平高或税收负担低于当地固定工商业户,经县税务局批准,在1—10成的幅度内酌情加成征收,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销售收入额计算纳税。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纳税人,以营业收入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