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 明朝初年,田赋征收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征3种。明万历九年,实行“一条鞭”新税制征收银两,即将田赋、徭役及各种附征一律合并征银。
清雍正四年,丁税摊入田赋,归并为“地丁”合一的赋税,除“地丁”正税外,另征有各种附加税。
民国初年,多沿袭清制,依清末的“地丁”银两为基础进行折算征银,后又改征银元、京钱、铜元以及法币等。抗战时期单县日伪政权依据国民县政府遗留下来的地亩册籍征收田赋。但是征无手续,赋无定额,按所需数加派到人民身上,或以低价用伪钞抢购粮食等;国民县政府及其地方部队对其势力范围内的人民横征暴敛,抢粮、逼粮。单县抗日政府建立后,主要采取募捐、摊派等办法筹集粮款,同时向大地主派粮、借款。
1949年,改田赋为农业税。夏粮征收由原来按自然亩计算征收任务改按负担亩计算任务,土地分等计税,牲畜扣除免征点,对烈、军、工属及无劳力困难户给予减免照顾,开荒种地免税3年等。1952年,单县在土地丈量发证的基础上,查田定产,对全县土地常年应产量采取分片联评,分块计算的方法,将土地亩数和常年应产量分别计算到户,编造负担清册。1953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是年中央明确规定:今后3年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征收水平上,夏粮实行预征,全年统算。1956年,单县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税的纳税单位由个体变为集体,由分散变为集中。1958年6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按《条例》规定,单县的常年应产量由原来的按标准亩计算,改按标准粮计算。
征收 清朝,沿袭明制“一条鞭”征赋之法,但仍有丁赋之分。丁银(人头税)分上下两则,上则丁银0.06两,下则丁银0.04两。清初,单县当差人丁共44793丁,共征丁役银2416.4两;征赋土地2054984亩,田赋2836.6两,另征漕米3111石。康熙五十四年,当差人丁44878丁,固定为常额,此后添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田赋、丁役均摊,凡田赋一两,加丁银一钱一分五厘。嘉庆七年,摊征丁银5312两(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四厘七毫有奇)。嘉庆二十四年,单县土地分上等熟田(含寄庄田)、中等熟田、下等熟田、额外荒田、原额马场、原额学田等。上等熟田每亩征银0.034153两;中等熟田每亩征银0.024106两;下等熟田每亩征银0.021315两;额外荒田每亩征银3分;原额马场每亩征银4分;原额学田每亩征银6分。共征银52530.4两。
清初,原额每正银一两,加征14%的起耗费。单县历年都按25%加征,加征数额官留一份,户房留一份作办公费。火工、炭费另加75文(铜钱)。
民国初期,田赋多沿袭清制。1914年改章征收银元,每两折京钱4800文,折银元1.8元,另外加征山东地方税0.4元,每两正银计征2.2元。濮阳黄河决口,又增加河工费、教育费等,每两共折2.47元。当时单县实征银元116986.19元,除留3%(3511.38元)外,实解银元113474.81元。1915年,改章征收漕米,每一石折收银元6元,全县共征银元16233.873元,每两银折收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河工税0.22元,合计为2.42元。1917年取消清末沿用的每逢闰月加征田赋的成规。1922年预征丁漕一年。1923年加征教育附加5分,合为2.47元。1925年,每银一两折收2.47元,军事特捐2.2元,河工和地方税2.2元,教育附加6分,合计为6.93元。1927年,张宗昌预征地丁、漕米4年,地丁银加各种捐税每银一两增至24元。1928年国民党统治山东后,地丁每两减为2.2元,另加省附加1.8元,合计为4元。1930年,韩复榘主鲁后,所征丁漕有所减少,将正、附税合并,统称地丁,每两折4元,漕米每石折6元。1932年,地丁银每两加征1元,合为11元。1936年废除漕米,每两正税增至5.5元。另外,田赋附捐每两4元,合计9.5元。
1939年,日伪政权建立后,依据国民县政府遗留下来的地亩册籍,将其所需征集数额加派其占领区人民身上,同时,每逢麦秋季节,还到解放区抢粮拉户,逼粮逼款,人民政权则组织人民进行抵抗,在田赋征收上形成争夺状态。日伪政权除向单县人民抢征加派外,还以低价用伪钞抢购粮食。1944年麦收季节,派购单县小麦800吨。
1940年5月单县抗日政权建立后,开始在根据地内征收公粮。按亩分摊,征收实物,很少征收代金。有时是以需定收,现收现支。一亩地全年一般负担原粮30斤左右。边沿地区的人民,有的则向三面(人民政府、日伪、国民党地方部队)纳粮交款,在此情况下,人民政权则给予减征或免征。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县政府及其地方部队,所到之处,对人民实行横征暴敛,到解放区抢粮拉户,威逼粮款。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乱出条子,派粮派款,抓住村长,登门逼要,轻则打骂,重则扣作人质,限期送粮送款赎回;绑架勒索,拉牛,抢粮,派收熟食或吃派饭,见鸡吃鸡,见羊吃羊。派收马草、马料,派夫修筑工事,群众树木、木料、门板、砖瓦,都在抢劫之列,拉夫派车,给其运送物资,抬担架……当时在敌占区和游击区,单县人民的负担极其沉重,有的被逼弃家外逃,或迁到解放区,有的变卖田产另谋生路。
1949年建国后,实行新的农业税征收制度。由原来按自然亩计征任务,先后改按负担亩、标准亩、标准粮、常年应产量等计征任务。1949—1952年,按负担亩计算任务,实行夏、秋分算,一般各为全年征收量的50%。1953年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夏季实行预征,全年统算。如因年景变化,再从秋季任务数中调减。
1950—1952年,单县共征收农业税粮(款)65095643斤(小米),折合人民币585.8万元,约占3年农业生产总值的3.46%;每年平均征收合款195.29万元。1953—1957年共征收农业税款969.9万元,约占这5年农业生产总值的2.7%,每年平均征收193.9万元。1958—1961年共征收902.6万元,占4年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7%,每年平均225.65万元。1962—1978年的17年间,共征收农业税款3187.8万元,占17年农业生产总值的2.52%,每年平均187.5万元。1979—1980年,共征收农业税款200.6万元,占两年农业生产总值的0.9%,每年平均100.3万元。1981—1987年,共征收农业税款2023.2万元,占7年间农业生产总值的1.14%,每年平均288.9万元。
优待和减免 单县农业税优待和减免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建国初期的减免办法:一是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免二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免三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免四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免六成;歉收不足二成的不予减免,连续二年歉收,平均达四成以上者,按上属规定提高一成减免之;连续二年以上歉收平均达五成者,按上述规定提高二成减免之。二是社会减免,主要是对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无劳力户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后来,对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穷社、穷队也给予减免农业税。三是政策性优待和照顾。此办法一直执行到1983年。1957年,单县因遭风雨灾害,全年农业税任务减免粮食13348771斤,占总任务的34.7%;1959—1960年,两年共减免18680987斤,占原任务的29.1%;1978—1980年的3年间,共减免4728787斤,占原任务的59.7%。1981—1986年共减免2159764斤,占原任务的11.7%。
第一节 农业税
税制 明朝初年,田赋征收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征3种。明万历九年,实行“一条鞭”新税制征收银两,即将田赋、徭役及各种附征一律合并征银。
清雍正四年,丁税摊入田赋,归并为“地丁”合一的赋税,除“地丁”正税外,另征有各种附加税。
民国初年,多沿袭清制,依清末的“地丁”银两为基础进行折算征银,后又改征银元、京钱、铜元以及法币等。抗战时期单县日伪政权依据国民县政府遗留下来的地亩册籍征收田赋。但是征无手续,赋无定额,按所需数加派到人民身上,或以低价用伪钞抢购粮食等;国民县政府及其地方部队对其势力范围内的人民横征暴敛,抢粮、逼粮。单县抗日政府建立后,主要采取募捐、摊派等办法筹集粮款,同时向大地主派粮、借款。
1949年,改田赋为农业税。夏粮征收由原来按自然亩计算征收任务改按负担亩计算任务,土地分等计税,牲畜扣除免征点,对烈、军、工属及无劳力困难户给予减免照顾,开荒种地免税3年等。1952年,单县在土地丈量发证的基础上,查田定产,对全县土地常年应产量采取分片联评,分块计算的方法,将土地亩数和常年应产量分别计算到户,编造负担清册。1953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是年中央明确规定:今后3年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征收水平上,夏粮实行预征,全年统算。1956年,单县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税的纳税单位由个体变为集体,由分散变为集中。1958年6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按《条例》规定,单县的常年应产量由原来的按标准亩计算,改按标准粮计算。
征收 清朝,沿袭明制“一条鞭”征赋之法,但仍有丁赋之分。丁银(人头税)分上下两则,上则丁银0.06两,下则丁银0.04两。清初,单县当差人丁共44793丁,共征丁役银2416.4两;征赋土地2054984亩,田赋2836.6两,另征漕米3111石。康熙五十四年,当差人丁44878丁,固定为常额,此后添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田赋、丁役均摊,凡田赋一两,加丁银一钱一分五厘。嘉庆七年,摊征丁银5312两(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四厘七毫有奇)。嘉庆二十四年,单县土地分上等熟田(含寄庄田)、中等熟田、下等熟田、额外荒田、原额马场、原额学田等。上等熟田每亩征银0.034153两;中等熟田每亩征银0.024106两;下等熟田每亩征银0.021315两;额外荒田每亩征银3分;原额马场每亩征银4分;原额学田每亩征银6分。共征银52530.4两。
清初,原额每正银一两,加征14%的起耗费。单县历年都按25%加征,加征数额官留一份,户房留一份作办公费。火工、炭费另加75文(铜钱)。
民国初期,田赋多沿袭清制。1914年改章征收银元,每两折京钱4800文,折银元1.8元,另外加征山东地方税0.4元,每两正银计征2.2元。濮阳黄河决口,又增加河工费、教育费等,每两共折2.47元。当时单县实征银元116986.19元,除留3%(3511.38元)外,实解银元113474.81元。1915年,改章征收漕米,每一石折收银元6元,全县共征银元16233.873元,每两银折收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河工税0.22元,合计为2.42元。1917年取消清末沿用的每逢闰月加征田赋的成规。1922年预征丁漕一年。1923年加征教育附加5分,合为2.47元。1925年,每银一两折收2.47元,军事特捐2.2元,河工和地方税2.2元,教育附加6分,合计为6.93元。1927年,张宗昌预征地丁、漕米4年,地丁银加各种捐税每银一两增至24元。1928年国民党统治山东后,地丁每两减为2.2元,另加省附加1.8元,合计为4元。1930年,韩复榘主鲁后,所征丁漕有所减少,将正、附税合并,统称地丁,每两折4元,漕米每石折6元。1932年,地丁银每两加征1元,合为11元。1936年废除漕米,每两正税增至5.5元。另外,田赋附捐每两4元,合计9.5元。
1939年,日伪政权建立后,依据国民县政府遗留下来的地亩册籍,将其所需征集数额加派其占领区人民身上,同时,每逢麦秋季节,还到解放区抢粮拉户,逼粮逼款,人民政权则组织人民进行抵抗,在田赋征收上形成争夺状态。日伪政权除向单县人民抢征加派外,还以低价用伪钞抢购粮食。1944年麦收季节,派购单县小麦800吨。
1940年5月单县抗日政权建立后,开始在根据地内征收公粮。按亩分摊,征收实物,很少征收代金。有时是以需定收,现收现支。一亩地全年一般负担原粮30斤左右。边沿地区的人民,有的则向三面(人民政府、日伪、国民党地方部队)纳粮交款,在此情况下,人民政权则给予减征或免征。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县政府及其地方部队,所到之处,对人民实行横征暴敛,到解放区抢粮拉户,威逼粮款。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乱出条子,派粮派款,抓住村长,登门逼要,轻则打骂,重则扣作人质,限期送粮送款赎回;绑架勒索,拉牛,抢粮,派收熟食或吃派饭,见鸡吃鸡,见羊吃羊。派收马草、马料,派夫修筑工事,群众树木、木料、门板、砖瓦,都在抢劫之列,拉夫派车,给其运送物资,抬担架……当时在敌占区和游击区,单县人民的负担极其沉重,有的被逼弃家外逃,或迁到解放区,有的变卖田产另谋生路。
1949年建国后,实行新的农业税征收制度。由原来按自然亩计征任务,先后改按负担亩、标准亩、标准粮、常年应产量等计征任务。1949—1952年,按负担亩计算任务,实行夏、秋分算,一般各为全年征收量的50%。1953年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夏季实行预征,全年统算。如因年景变化,再从秋季任务数中调减。
1950—1952年,单县共征收农业税粮(款)65095643斤(小米),折合人民币585.8万元,约占3年农业生产总值的3.46%;每年平均征收合款195.29万元。1953—1957年共征收农业税款969.9万元,约占这5年农业生产总值的2.7%,每年平均征收193.9万元。1958—1961年共征收902.6万元,占4年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7%,每年平均225.65万元。1962—1978年的17年间,共征收农业税款3187.8万元,占17年农业生产总值的2.52%,每年平均187.5万元。1979—1980年,共征收农业税款200.6万元,占两年农业生产总值的0.9%,每年平均100.3万元。1981—1987年,共征收农业税款2023.2万元,占7年间农业生产总值的1.14%,每年平均288.9万元。
优待和减免 单县农业税优待和减免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建国初期的减免办法:一是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免二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免三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免四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免六成;歉收不足二成的不予减免,连续二年歉收,平均达四成以上者,按上属规定提高一成减免之;连续二年以上歉收平均达五成者,按上述规定提高二成减免之。二是社会减免,主要是对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无劳力户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后来,对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穷社、穷队也给予减免农业税。三是政策性优待和照顾。此办法一直执行到1983年。1957年,单县因遭风雨灾害,全年农业税任务减免粮食13348771斤,占总任务的34.7%;1959—1960年,两年共减免18680987斤,占原任务的29.1%;1978—1980年的3年间,共减免4728787斤,占原任务的59.7%。1981—1986年共减免2159764斤,占原任务的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