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单县财政收入除地丁银即正税外,还有漕米、租课等。征粮上解省;漕米以征麦、米(谷)、豆实物为主。1819年,单县共征收地丁银52488两,漕米2705石。1896年,改章每正银一两折收京钱4800文,共折京钱2521459200文。1911年,搭收铜元,折收京钱5200文,共应征收2731581000文。
民国初年,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多沿袭清制,年收丁银47362两。后改征银元、京钱、铜元及法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单县财政收入主要有农业税、工商各税、企业收入,其他各项收入等。1950—1952年,财政收入较少。1953—1957年,收入1893.10万元,其中工商收入占45.3%。1958—1962年,收入2615.8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41.5%;工商税收入占38.3%;企业收入占18.2%;其他收入占2%。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企业经营管理得到改善,工农业生产开始回升,3年共收入1055.2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1.2%;工商各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8.7%;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9.1%;其他收入占1%。
1966—1970年,国民经济遭到破坏,5年财政总收入2318.3万元,年平均收入463.7万元。1971—1975年,5年财政总收入4037.3万元,年平均收入807.5万元。1976—1980年,5年总收入3397.5万元。1981—1987年,7年财政总收入7857.3万元。1953—1987年,单县预算内财政收入总计23174.5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7225.2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4463.4万元;企业收入1008.9万元;其他收入477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末,单县财政收入除地丁银即正税外,还有漕米、租课等。征粮上解省;漕米以征麦、米(谷)、豆实物为主。1819年,单县共征收地丁银52488两,漕米2705石。1896年,改章每正银一两折收京钱4800文,共折京钱2521459200文。1911年,搭收铜元,折收京钱5200文,共应征收2731581000文。
民国初年,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多沿袭清制,年收丁银47362两。后改征银元、京钱、铜元及法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单县财政收入主要有农业税、工商各税、企业收入,其他各项收入等。1950—1952年,财政收入较少。1953—1957年,收入1893.10万元,其中工商收入占45.3%。1958—1962年,收入2615.8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41.5%;工商税收入占38.3%;企业收入占18.2%;其他收入占2%。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企业经营管理得到改善,工农业生产开始回升,3年共收入1055.2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1.2%;工商各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8.7%;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9.1%;其他收入占1%。
1966—1970年,国民经济遭到破坏,5年财政总收入2318.3万元,年平均收入463.7万元。1971—1975年,5年财政总收入4037.3万元,年平均收入807.5万元。1976—1980年,5年总收入3397.5万元。1981—1987年,7年财政总收入7857.3万元。1953—1987年,单县预算内财政收入总计23174.5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7225.2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4463.4万元;企业收入1008.9万元;其他收入4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