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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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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实行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赋税收入尽收尽解。
民国初年,多沿用清末旧制。191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财政收支范围,单县始设地方财政管理机构,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1929年,国民政府整顿财政,县政府开支由省财政部门拨支,县地方财政收支自行掌握平衡。1940年5月,单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实行“自筹自给”、“自供自足”、“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按照需要筹集粮款,财政收支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
1949—1952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为报帐单位,各项收入范围、支出指标、开支标准以至帐簿的设置、凭证的印制等,统一由中央或省规定,所征收的粮、款,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开始为一级财政,县收入由省核定,地方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农业税,全部上交省。各项开支指标由省核定,超支不补,结余归县,预算拨款严禁超支挪用。1954年,调整为: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契税、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所得税全部上交省;营业税、农业税省县分成。1955年开始征收车船牌照税,收入归县。1956年,固定收入不变,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由省县分成。此间,单县作为县一级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下半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的管理办法,将部分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即:公社内贫富队拉平,粮、财、物互调)和吃“大锅饭”的偏向。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计划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61年,建立专一级财政,由原来省直接管到县,改为由专管到县。自此,县财政收入范围缩小,商业企业除饮食服务企业外,一律收归省商业厅管理。1971年又划归县级财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财政管理混乱,1970年,单县财政赤字305万元。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的管理体制。1979年,国家对县办工业同县级财政实行盈利企业的利润对半分成,亏损企业的亏损实行“二八”分担的办法(即:给县财政算收入时,工业企业的利润按50%计算包干任务;亏损企业的亏损数,按20%计算退库)。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划定县的收入,上级定额补助,由县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本县的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的办法。将工商税全部上交省财政,其他税收仍归县。1981年,除继续试行利润包干和预算包干办法外,工商税划归县级财政收入。1982年,地区对县财政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单县总额分成比例是50%归县,收入达不到支出基数时,由地区给予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1983年,将工业企业的亏损分担比例调整为与盈利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相一致,都实行“五·五”分担。中央不再向地方财政借调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和收入分成比例,转化为中央财政收入。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把现行的总额分成改为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包干办法,收不抵支的,地区补助,县对乡(镇)的工商税收开始实行任务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直至1987年底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