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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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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门既是管理部门,又是服务部门,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所经营的都是计划内统配的国家主要物资。对金属材料、煤炭、化工、建材、机电五大类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各种供应物资要由下而上层层编制申报计划,再由上而下分配指标,按品种规格组织订货。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内物资数量有限,部分要靠物资系统调剂、协作、串换计划外的物资供应。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部门是无利润、无税收、无银行息的经营机构。经营作价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仅对计划外物资收取少量的管理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调节范围缩小,市场调节范围逐渐扩大,开放、搞活的政策,也推动了物资价格的改革,1981年开始,将“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作价原则改变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
1985年确定,凡属指令性计划部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价格,计划外部分,本着平抑市价的精神,确定其价格原则,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计划内规定的收费标准定价。全年经营纯利润控制在占销货额的3%以内,超过部分收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