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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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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单县商会管理全县集市贸易。各集市设行市,行人管理秤、尺。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在抗日根据地各大集市设立人民交易所,建立缉私队,负责管理农村集市贸易。当时主要管理机织布、烟、酒、鸦片等物资,这些物资严禁进入根据地,一经查获,全部没收。对根据地不能生产而又急需的商品如蜡纸、医药器材、纸张、墨水、大盐等,鼓励商人从敌占区购买。枪支弹药也通过关系从敌占区购买。对抗日根据地的粮食、棉花、土布、火硝、小盐等物资,严禁流入敌占区,如有发现,一律没收。对小手工业和小座商发放低利、小额贷款,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促使其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在湖西抗日根据地流行的钞票有冀南、淮北钞票和鱼台流通券,还有国民党发行的法币和日伪钞票。单县、临河、金曹三县工商管理局于1944年对货币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在根据地只准使用冀南、淮北钞票,禁止使用法币和日伪钞票,如有发现,即予没收,超过50万元者处决;鱼台流通券限期兑换冀南、淮北钞票,从而保护了根据地在经济上的自主权,稳定了物价,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期间,敌我斗争极为残酷,工商管理干部一面坚持游击战争,一面坚持税收工作。
1949—1953年,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和恢复传统集市贸易。县工商管理局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自产自销各种副食品,组织物资交流会,恢复古庙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对资本家实行“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在工商业中开展“五反”斗争,对巩固币值、稳定物价、开展生产自救、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3—1956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加强了农村粮、棉、油市场管理,严禁粮商、粮贩投机贩运活动。
1957—1958年,集市贸易管理的重点,转移到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维护国家计划,畅通商品流通方面来。出现了限制取缔集市贸易的情况,禁止私宰耕牛,关闭粮食市场。
1959—1961年,贯彻执行了巩固国家市场和开放自由市场的政策,保护一切正当交易,制止一切投机违法活动,贯彻执行了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以及三类物资允许自由贸易的规定。发挥了自由市场对国家市场的补充作用。
1962—1966年,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指示精神,对农副产品及部分工业产品作了适当的放宽。
对一类物资,如粮、棉、油及未完成任务的二类物资管,对三类物资和完成任务后准许上市的二类物资放。对计划供应的工业品、手工业品管,对一部分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和家庭手工业品放。对转手倒卖的管,对自产自销、自购自用的放。对长途贩运的管,对就地调剂的放。对集体采购单位管,对消费者个人购置放。对无证商贩管,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放。
1966年5月—1967年10月,集市贸易管理受到冲击,集市无人管理,工商业户受到批判,市场贸易非常混乱。
1970年后,把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的温床,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甚至把卖猪、卖羊、卖菜的也看成是搞资本主义。继续批判弃农经商、自由种植,限制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价格。
1979年后,放宽政策,除对棉花、棉短绒继续实行常年关闭市场外,其他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均允许上市,允许多种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贩运,允许部分农副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批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单县农村集市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初步形成多层次、多结构、多渠道、多形式的流通体制,流通领域购销两旺,农村市场繁荣活跃。
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市场信息工作,及时为生产者、贩运者、销售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范围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延伸。从农副产品信息传递到乡镇企业原材料购进,产品推销及发展新产品。引进技术、人才、资金、设备,市场管理范围不断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