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年间,单县物价由市场自行调节,起伏不稳。
1948年10月单县全境解放。人民政府始开展物价管理工作。1949—1952年单县的物价政策主要是平抑物价,制止通货膨胀,使各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1949年秋,单县粮食因灾减产,少数粮商乘机哄抬粮价,市场价格急剧上升。县委、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从东北调来高粱300万斤,在城关市场大量销售。到1950年4月底,稳定了粮价,是年5月2日,粮食公司售价小麦每斤0.105元,小米0.1元,高粱0.08元。5月3日,再次下调。小麦销价每斤0.097元,小米0.092元,高粱、玉米每斤0.076元,并且满足供应,迫使少数粮商急忙吐出囤粮,从而稳定了市场,平抑了粮价。
1950年8月—1953年11月,单县小麦售价调整了14次,由0.067元上调到0.14元。
1953年春,单县粮价开始上涨,国家库存粮食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被迫限量供应。从每人一次允许购几百斤,最后限购30斤。
1953年12月19日,将粮食收、售牌价改为统购、统销价,变指导性价格为指令性价格。单县主要粮食统购统销价为:小麦每斤统购价0.104元,统销价0.11元;大豆每斤统购价0.086元,统销价0.091元;高粱每斤统购价0.067元,统销价0.071元;玉米每斤统购价0.068元,统销价0.072元;谷子每斤统购价0.065元,统销价0.069元。
1953—1957年,执行省、地关于“粮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指示精神,在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作了调整,逐步取消了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在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对二类产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扩大对资本主义工业的加工定货和统购包销,大力发展国合商业的批发业务,占领批发市场,并对私营零售商业采取代销和代购的形式,限制盲目发展。在保持了市场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进行了低调,同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猪、羊、牛、鸡蛋、食油等的收购价格。1956年,已有数千种工业品的价格调低5—7.5%,对农副产品适当高调了40多种,一般调高3%以上。
1957年,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按国家牌价统购和管理收购,对3类产品全部放开,有意识地运用价值规律刺激生产。1958年,大部分商品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县对一般工业品和地方手工业产品有定价权和调价权。1960年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对价格较低而对工业生产积极性有影响的生产资料:锄、镰、锨、镢等小农具18种,生活资料铁锅等炊事用具26种产品、交通运输器具配件等作了适当上调。是年底,对油料、油脂的统购统销价格作了调整。其中豆油每斤由0.474元调为0.591元,统销价由0.54元调为0.635元。
1961年4月提高了粮食的统购价格,调幅为21.8%,调价后,粮食统销价不变,粮食购销倒挂,倒挂部分实行国家财政补贴。同时,还调整了油脂、油料和其他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
1961年单县各种商品普遍紧缺,市场物价急剧上涨,有的高出国家牌价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单县亦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开办了高价饭店,扩大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定量范围。县商业供销部门采用议购议销,除一部分农副产品征购派购外,同生产队协商,用高于牌价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收购和销售。将1958年下放的物价权限收回,并对人民生活必需的18类消费品,包括粮食、棉布、食油、盐、酱、醋等的价格保持不变。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62年市场缓和,物价回落,比1961年下降了1.6倍。是年,对全县物价实行了统一管理,对县管理的工业产品和部分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土特产品收购价格、运输价格、建筑价格、服务业的修理收费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对建筑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建筑造价进行了调整。
1963年,粮食统销价格和统购价格持平,集市贸易价格稳定,年末比年初下降40%,其中粮价下降27%,肉食下降39%,蔬菜下降40%,铁木制小农具下降36%。1965年取消了高价商品,关闭了高价饭店。1966年,市场商品种类繁多,物价稳定,是建国后最好的时期之一。
1966年8月,单县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普遍提高,每斤小麦由0.118元调为0.136元,谷子由0.081元调为0.095元,大豆由0.127元调为0.155元,绿豆由0.136元调为0.165元,地瓜干由0.065元调为0.077元,粮食价格平均上调8.35%,销价同时上调,购销持平。
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品出现一定程度的短缺,物价上升,市场物价渐有失去控制的趋势。当年下半年,单县实行物价冻结。
1979年粮食统购价提高20%。其中小麦由每斤0.136元调为0.167元,调幅为22.8%,统销价未变,出现了第二次购销倒挂。经营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粮油超购价格,由1973年以来的加价30%提高到50%,部分副食品如猪、羊、牛肉、蛋等的销售价格也有提高。
1981年,县内部分农机产品实行价格浮动,幅度为10—15%,是年11月,对涤棉布、烟酒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布每尺调至0.66元,烟酒销售价格高调,原则是高档多提,一般少提,低档不提。1983年,提高棉纺织品价格,降低化纤品价格。全县共调了1000多个品种。
1984年,放开了农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下放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了浮动价格,允许零售企业计划外采购的日用工业品自行定价和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实行批零差价,对三类日用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放宽了对地方工业品价格的管理,扩大了城乡小工业的定价权,放宽了供销社计划外采购的生产资料价格。
1985年4月,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放开了副食品价格,对粮油实行合同定购、收购,收购价格按“倒三七”加价,即每交售100斤粮食,其中70斤加价30%。单县合同定购的每斤小麦0.226元,玉米0.156元,棉花收购价格由“倒二八”加价改为“倒三七”比例加价,花生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实际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73%,对定购外的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全部放开。
1986年,陆续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7种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对小化肥实行了临时降价。零售物价指数上升41%,其中农产品收购价格比1985年上升6.4%,工业品出厂价比1985年提高4.3%,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1985年上升6.5%,计划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稳中有降,线材、水泥、煤炭、卡车下降10—20%不等。
1987年对一些突出的不合理的工农产品和劳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随着粮食购进价的提高,农村返销粮价格亦提高,还提高了鲜蛋和生猪的收购价格,使猪麦比价由1∶3—4回升到1∶5—6;对工业品零售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亦进行了调整,调高的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呢绒、烟、酒、纸张、食糖、棉纱及织物等,调低的有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铱金笔、收录机、手表、塑料制品、纤维尼龙布、晴纶制品等。1987年,单县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6年上升7.2%。
第一节 物价调整
清末民国年间,单县物价由市场自行调节,起伏不稳。
1948年10月单县全境解放。人民政府始开展物价管理工作。1949—1952年单县的物价政策主要是平抑物价,制止通货膨胀,使各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1949年秋,单县粮食因灾减产,少数粮商乘机哄抬粮价,市场价格急剧上升。县委、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从东北调来高粱300万斤,在城关市场大量销售。到1950年4月底,稳定了粮价,是年5月2日,粮食公司售价小麦每斤0.105元,小米0.1元,高粱0.08元。5月3日,再次下调。小麦销价每斤0.097元,小米0.092元,高粱、玉米每斤0.076元,并且满足供应,迫使少数粮商急忙吐出囤粮,从而稳定了市场,平抑了粮价。
1950年8月—1953年11月,单县小麦售价调整了14次,由0.067元上调到0.14元。
1953年春,单县粮价开始上涨,国家库存粮食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被迫限量供应。从每人一次允许购几百斤,最后限购30斤。
1953年12月19日,将粮食收、售牌价改为统购、统销价,变指导性价格为指令性价格。单县主要粮食统购统销价为:小麦每斤统购价0.104元,统销价0.11元;大豆每斤统购价0.086元,统销价0.091元;高粱每斤统购价0.067元,统销价0.071元;玉米每斤统购价0.068元,统销价0.072元;谷子每斤统购价0.065元,统销价0.069元。
1953—1957年,执行省、地关于“粮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指示精神,在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作了调整,逐步取消了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在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对二类产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扩大对资本主义工业的加工定货和统购包销,大力发展国合商业的批发业务,占领批发市场,并对私营零售商业采取代销和代购的形式,限制盲目发展。在保持了市场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进行了低调,同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猪、羊、牛、鸡蛋、食油等的收购价格。1956年,已有数千种工业品的价格调低5—7.5%,对农副产品适当高调了40多种,一般调高3%以上。
1957年,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按国家牌价统购和管理收购,对3类产品全部放开,有意识地运用价值规律刺激生产。1958年,大部分商品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县对一般工业品和地方手工业产品有定价权和调价权。1960年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对价格较低而对工业生产积极性有影响的生产资料:锄、镰、锨、镢等小农具18种,生活资料铁锅等炊事用具26种产品、交通运输器具配件等作了适当上调。是年底,对油料、油脂的统购统销价格作了调整。其中豆油每斤由0.474元调为0.591元,统销价由0.54元调为0.635元。
1961年4月提高了粮食的统购价格,调幅为21.8%,调价后,粮食统销价不变,粮食购销倒挂,倒挂部分实行国家财政补贴。同时,还调整了油脂、油料和其他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
1961年单县各种商品普遍紧缺,市场物价急剧上涨,有的高出国家牌价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单县亦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开办了高价饭店,扩大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定量范围。县商业供销部门采用议购议销,除一部分农副产品征购派购外,同生产队协商,用高于牌价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收购和销售。将1958年下放的物价权限收回,并对人民生活必需的18类消费品,包括粮食、棉布、食油、盐、酱、醋等的价格保持不变。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62年市场缓和,物价回落,比1961年下降了1.6倍。是年,对全县物价实行了统一管理,对县管理的工业产品和部分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土特产品收购价格、运输价格、建筑价格、服务业的修理收费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对建筑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建筑造价进行了调整。
1963年,粮食统销价格和统购价格持平,集市贸易价格稳定,年末比年初下降40%,其中粮价下降27%,肉食下降39%,蔬菜下降40%,铁木制小农具下降36%。1965年取消了高价商品,关闭了高价饭店。1966年,市场商品种类繁多,物价稳定,是建国后最好的时期之一。
1966年8月,单县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普遍提高,每斤小麦由0.118元调为0.136元,谷子由0.081元调为0.095元,大豆由0.127元调为0.155元,绿豆由0.136元调为0.165元,地瓜干由0.065元调为0.077元,粮食价格平均上调8.35%,销价同时上调,购销持平。
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品出现一定程度的短缺,物价上升,市场物价渐有失去控制的趋势。当年下半年,单县实行物价冻结。
1979年粮食统购价提高20%。其中小麦由每斤0.136元调为0.167元,调幅为22.8%,统销价未变,出现了第二次购销倒挂。经营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粮油超购价格,由1973年以来的加价30%提高到50%,部分副食品如猪、羊、牛肉、蛋等的销售价格也有提高。
1981年,县内部分农机产品实行价格浮动,幅度为10—15%,是年11月,对涤棉布、烟酒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布每尺调至0.66元,烟酒销售价格高调,原则是高档多提,一般少提,低档不提。1983年,提高棉纺织品价格,降低化纤品价格。全县共调了1000多个品种。
1984年,放开了农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下放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了浮动价格,允许零售企业计划外采购的日用工业品自行定价和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实行批零差价,对三类日用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放宽了对地方工业品价格的管理,扩大了城乡小工业的定价权,放宽了供销社计划外采购的生产资料价格。
1985年4月,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放开了副食品价格,对粮油实行合同定购、收购,收购价格按“倒三七”加价,即每交售100斤粮食,其中70斤加价30%。单县合同定购的每斤小麦0.226元,玉米0.156元,棉花收购价格由“倒二八”加价改为“倒三七”比例加价,花生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实际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73%,对定购外的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全部放开。
1986年,陆续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7种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对小化肥实行了临时降价。零售物价指数上升41%,其中农产品收购价格比1985年上升6.4%,工业品出厂价比1985年提高4.3%,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1985年上升6.5%,计划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稳中有降,线材、水泥、煤炭、卡车下降10—20%不等。
1987年对一些突出的不合理的工农产品和劳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随着粮食购进价的提高,农村返销粮价格亦提高,还提高了鲜蛋和生猪的收购价格,使猪麦比价由1∶3—4回升到1∶5—6;对工业品零售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亦进行了调整,调高的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呢绒、烟、酒、纸张、食糖、棉纱及织物等,调低的有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铱金笔、收录机、手表、塑料制品、纤维尼龙布、晴纶制品等。1987年,单县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6年上升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