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 清朝,沿用明代田赋征粮,据赋役全书记载:1802年单县实征三等熟田2054984亩,额征正银52531两,应征秋粮熟米31115斗。
1819年改征后,全县大粮地2054901亩,除征正银外,征正米27056斗,每逢闰月之年,增征90斗,后亦有用银钱顶交部分漕粮的。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1915年,实物改为折款征收。
1939年2月,单城沦陷,国民党单县政府只能在其所辖区域征收;有按每亩每月要粮2斤的,有随用随要到农村吃派饭的,有时还以抢代征。
1941年农业税改征粮食,每元折征2斤。1942年后,除农业税征粮外,又派购同等数量的粮食,购粮不付款,只发给延期支付凭证。
日军在其占领区进行粮食垄断,其方法:一是“以粮代赋”;二是以行政压力强行派购;三是派出伪军进行武装抢掠,找不到粮食就抓人,让其用粮食或拿钱赎。
1940年单县抗日民主县政府成立,为了保证军需民食,采取向国民党政府开条子要供给,住在哪里,就在哪里要粮或吃派饭、募捐,提出“有粮出粮”的口号,没收汉奸、恶霸的粮食。在已建立政权的地区,以户为单位按亩征收公粮。1941年秋,在解放区着手整理田赋地亩,把土地登记造册,分为5等11级,以6级地为标准(产量1石2斗至1石4斗),折成中等地作为负担亩,以此计征公粮,计算负担时每人扣除标准地1亩为免征点,其余按累进率计算,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不再累进。
1948年,取消累进,采取比例征收制,力求合理。做法是,按土质好坏和收获量,将土地分为5等11级,每亩共征收小麦6斤,小米16斤。一般征收额占总产量的15—20%,最多不超过30%,因年景而异,柴随粮走,叫一米二柴。当年单县实征4046811斤,其中地方粮445149斤,华北粮3601662斤;单虞县实征3114277斤,其中华北粮2771707斤,地方粮342570斤,平均每亩负担5.29斤,每人负担14.27斤。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按照“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和夏季记实、秋季一次减免的办法进行征收。
1949年实行“查田定产”,以亩产135斤为一个标准亩,1952年再次查田定产,对全县土地常年产量采取分片联评、分块计算的方法,将土地亩数和常年产量分别计算到户,编造花名册,全县平均每个自然亩折合为1.209标准亩。1950—1952年,单县征收公粮7543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量11761万斤的64%,1953年开始按1952年新评定的常产,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宣布三年不变。1953—1957年征收公粮13303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量25727万斤的52%。
1958年农业税制改革,执行调产定率后的新计税常年产量,由按标准亩,改按标准粮计算,每个自然亩平均常产定为124斤,依此计征。在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期间,始终掌握先征后购的原则。1985年农业税由征实为主,改为折征代金。1950—1984年,单县以公粮的形式征进粮食60622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额136789万斤的44%。
粮食收购 1943年,以单县为中心的湖西专署国营“协裕隆”商店成立。同年冬,单县抗日民主县政府“庆丰”商店成立,商店以经营粮食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单县设有“湖西粮食分公司”,通过在市场设点和委托供销社、市场交易所等方式收购粮食。1950—1952年收购商品粮4218万斤,保障了供给,平抑了物价,促进了对私营粮商的改造和斗争。
1953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命令,单县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对农民进行爱国教育,召集粮商、粮贩进行政治教育,对专政对象进行守法教育;第二阶段,内部匡算,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协商到户,经区批准发通知单;第三阶段,组织入库。当年全县13个区完成征购任务5365万斤。为了严肃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一些粮食奸商进行了严厉打击。1954年4月,对投机套购、贩运粮食的奸商姚××依法判处死刑,对其他破坏者也分别作了处理。
1954年夏,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的统购方法,首先根据统购任务,粮食产量,参照农民消费情况制定了免购额和人均余粮的“分级累进定率”。然后按粮食播种面积划片抽查估产,扣除应负担的公粮和免征额,再依累进率计算统购量。经内部审议调查,公布于众,辅之以民主评议,经区批准,派购到户。小麦免购额100斤,全年免购额380斤。秋季粮食统购中,由于估产过高,分配任务过大,以致发生了严重违法乱纪事件。事件发生后,上级进行了查处,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作了处理。
1955年,单县执行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定购3年不变,增产适当增购,但最多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全县定购到户4220万斤。当年,粮食大增产,全年收购6719万斤,除保证本县供应,还节余2490万斤。1958年由于浮夸风、高产风盛行,单县上报粮食亩产“双千斤”,总产13.6亿斤,实际只有29791万斤。出现了高征购、大退库、大返销,一直延续到1960年。这三年单县共征购粮食14754万斤(不包括退库),返销农村13898万斤,加上城镇供应,全县销大于购4637万斤。
1964年开始核定征购基数,为4300万斤;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3年不变”和“超购超奖”政策。1971年包购基数改为“一定5年”,1972年征购基数调减为2050万斤,1979年又下调为1530万斤。230万斤大豆退出包购,全县包购基数调为1300万斤。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达56987万斤,全年完成征购20027万斤,农村商品粮相对剩余。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当年全县定购任务8500万斤,实际收购12713万斤。1950—1987年全县征购粮食168378万斤,其中,1950—1984年征收60622万斤,1950—1952年市场收购4218万斤,1953—1984年统购余粮71949万斤(其中有超购粮食32007万斤),1985—1987年合同定购31589万斤。
第一节 粮食征购
粮食征购 清朝,沿用明代田赋征粮,据赋役全书记载:1802年单县实征三等熟田2054984亩,额征正银52531两,应征秋粮熟米31115斗。
1819年改征后,全县大粮地2054901亩,除征正银外,征正米27056斗,每逢闰月之年,增征90斗,后亦有用银钱顶交部分漕粮的。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1915年,实物改为折款征收。
1939年2月,单城沦陷,国民党单县政府只能在其所辖区域征收;有按每亩每月要粮2斤的,有随用随要到农村吃派饭的,有时还以抢代征。
1941年农业税改征粮食,每元折征2斤。1942年后,除农业税征粮外,又派购同等数量的粮食,购粮不付款,只发给延期支付凭证。
日军在其占领区进行粮食垄断,其方法:一是“以粮代赋”;二是以行政压力强行派购;三是派出伪军进行武装抢掠,找不到粮食就抓人,让其用粮食或拿钱赎。
1940年单县抗日民主县政府成立,为了保证军需民食,采取向国民党政府开条子要供给,住在哪里,就在哪里要粮或吃派饭、募捐,提出“有粮出粮”的口号,没收汉奸、恶霸的粮食。在已建立政权的地区,以户为单位按亩征收公粮。1941年秋,在解放区着手整理田赋地亩,把土地登记造册,分为5等11级,以6级地为标准(产量1石2斗至1石4斗),折成中等地作为负担亩,以此计征公粮,计算负担时每人扣除标准地1亩为免征点,其余按累进率计算,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不再累进。
1948年,取消累进,采取比例征收制,力求合理。做法是,按土质好坏和收获量,将土地分为5等11级,每亩共征收小麦6斤,小米16斤。一般征收额占总产量的15—20%,最多不超过30%,因年景而异,柴随粮走,叫一米二柴。当年单县实征4046811斤,其中地方粮445149斤,华北粮3601662斤;单虞县实征3114277斤,其中华北粮2771707斤,地方粮342570斤,平均每亩负担5.29斤,每人负担14.27斤。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按照“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和夏季记实、秋季一次减免的办法进行征收。
1949年实行“查田定产”,以亩产135斤为一个标准亩,1952年再次查田定产,对全县土地常年产量采取分片联评、分块计算的方法,将土地亩数和常年产量分别计算到户,编造花名册,全县平均每个自然亩折合为1.209标准亩。1950—1952年,单县征收公粮7543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量11761万斤的64%,1953年开始按1952年新评定的常产,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宣布三年不变。1953—1957年征收公粮13303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量25727万斤的52%。
1958年农业税制改革,执行调产定率后的新计税常年产量,由按标准亩,改按标准粮计算,每个自然亩平均常产定为124斤,依此计征。在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期间,始终掌握先征后购的原则。1985年农业税由征实为主,改为折征代金。1950—1984年,单县以公粮的形式征进粮食60622万斤,占同期征购总额136789万斤的44%。
粮食收购 1943年,以单县为中心的湖西专署国营“协裕隆”商店成立。同年冬,单县抗日民主县政府“庆丰”商店成立,商店以经营粮食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单县设有“湖西粮食分公司”,通过在市场设点和委托供销社、市场交易所等方式收购粮食。1950—1952年收购商品粮4218万斤,保障了供给,平抑了物价,促进了对私营粮商的改造和斗争。
1953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命令,单县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对农民进行爱国教育,召集粮商、粮贩进行政治教育,对专政对象进行守法教育;第二阶段,内部匡算,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协商到户,经区批准发通知单;第三阶段,组织入库。当年全县13个区完成征购任务5365万斤。为了严肃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一些粮食奸商进行了严厉打击。1954年4月,对投机套购、贩运粮食的奸商姚××依法判处死刑,对其他破坏者也分别作了处理。
1954年夏,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的统购方法,首先根据统购任务,粮食产量,参照农民消费情况制定了免购额和人均余粮的“分级累进定率”。然后按粮食播种面积划片抽查估产,扣除应负担的公粮和免征额,再依累进率计算统购量。经内部审议调查,公布于众,辅之以民主评议,经区批准,派购到户。小麦免购额100斤,全年免购额380斤。秋季粮食统购中,由于估产过高,分配任务过大,以致发生了严重违法乱纪事件。事件发生后,上级进行了查处,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作了处理。
1955年,单县执行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定购3年不变,增产适当增购,但最多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全县定购到户4220万斤。当年,粮食大增产,全年收购6719万斤,除保证本县供应,还节余2490万斤。1958年由于浮夸风、高产风盛行,单县上报粮食亩产“双千斤”,总产13.6亿斤,实际只有29791万斤。出现了高征购、大退库、大返销,一直延续到1960年。这三年单县共征购粮食14754万斤(不包括退库),返销农村13898万斤,加上城镇供应,全县销大于购4637万斤。
1964年开始核定征购基数,为4300万斤;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3年不变”和“超购超奖”政策。1971年包购基数改为“一定5年”,1972年征购基数调减为2050万斤,1979年又下调为1530万斤。230万斤大豆退出包购,全县包购基数调为1300万斤。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达56987万斤,全年完成征购20027万斤,农村商品粮相对剩余。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当年全县定购任务8500万斤,实际收购12713万斤。1950—1987年全县征购粮食168378万斤,其中,1950—1984年征收60622万斤,1950—1952年市场收购4218万斤,1953—1984年统购余粮71949万斤(其中有超购粮食32007万斤),1985—1987年合同定购31589万斤。